【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8.27 01:51 am
95年網路頻寬開放以來,智財侵權損害金額從每年2、3億美元暴增到9.2億美元,宣告侵權戰場已從仿冒品前進到網路上的虛擬物;不少企業更因為下載、使用未授權軟體而官司纏身、後悔莫及。專家提醒,一定要遵行「使用者付費」與「授權利用」的市場供需制度,才是明哲保身之道。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獨享自己著作的「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也就是只有著作權人才能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下載或傳送。反之,使用人若在網路上分享、下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影音、文章等,就侵害著作權。
保智大隊警官蔡正豐指出,企業最容易犯的就是使用盜版軟體。例如因為繪圖軟體不便宜,有些企業不提供,員工就上網抓非法軟體。但這些行為早被外商盯上,而且只要一查IP區段,那家台灣公司下載都一目了然;最近就有不少美商公司來台提告,雖然公司多推說是員工個人行為,但到最後,還是得賠錢了事。
目前,光是蔡豐正手上,就有五家上市公司因此被函送檢方偵辦,美商也都不客氣的要求100萬美元以上的賠償金。
奕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賴文智強調,很多人都有錯誤觀念,以為用別人著作不是為了營利,就沒有法律問題;其實,構不構成侵權,主要是看使用者有沒有「合理使用」,像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就很難辯稱是合理使用。
另外,因為不少網路著作權人不表明禁止轉載,讓不少轉貼者莫名吃上官司;雖然被侵權的權利人是受害者,但因為可以隨意開和解價碼,變成有利可圖,最後被害人變成加害人,變成「合法詐騙」,最近受到檢警關注。
因此,蔡豐全提醒權利人,最好要在自己的著作清楚標示「禁止轉載利用」、鎖住可以複製檔案的右鍵等,道理就像營業秘密,如果自己都不保護好,未來恐怕也很難主張權利。
蔡豐全指出,先前P2P抓歌軟體ezPeer、kuro涉嫌侵權,最後支付IFPI(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鉅額和解金,但因為坊間盛傳會員費遠超過和解金,所以還是有不肖業者效尤,使用18萬首侵權歌曲,使權利人損失至少3.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