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8.13 02:20 am
前立委羅福助家族被控超貸及偽造文書案,雖然檢察官指控羅福助涉及十一項犯罪事實並求刑三十年,卻禁不起法院的審判,羅福助除了先前被控恐嚇洪再德部分判三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外,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以罪證不足,判決羅福助其他被控罪名全部無罪。
當年偵辦羅福助案的檢察官侯寬仁、黃謀信都說感到遺憾和無奈,但尊重法院判決。二審負責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王金聰對判決結果也十分驚訝,表示等收到判決書,視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上訴。
本案曾被視為陳水扁執政時掃黑的經典案件,但歷經法院多年審判,檢方起訴的十一項犯罪事實,到高院更一審判決,羅福助除已執行易科罰金完畢的恐嚇洪再德部分,其餘十項犯罪全被判無罪,對檢方的掃黑辦案,相當諷刺。
羅福助被控八十八年掛名擔任友力公司總裁,每月支領五十萬元報酬,以立委身分向銀行團施壓,要求對友力公司紓困;高院更一審認為,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他以立委身分地位施壓銀行紓困友力公司。
羅另被控以大信證券資金炒作桂宏股票部分,高院更一審認為,相關人證及物證前後矛盾或有瑕疵,無法證明羅福助犯罪。
至於羅福助被控在八十四年間以林錦源名義向「永逢集團投資人自強會」購買基隆市瑪陵坑五十三筆土地,發生買賣糾紛,他偽造土地登記文件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高院更一審認為,這些土地過戶文件鑑定為真的,本案純屬民事糾紛,也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