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田俊雄/花蓮報導】 2008.08.09 03:18 am
過去發生社會矚目的公務人員重大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指控貪汙,但不少案子到最後卻判無罪確定,引發社會觀感不佳,承辦檢察官、所屬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是否需要處分?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與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到花蓮地方法院及高分院視察,謝文定在與法官座談時表示,上述問題,未來可朝這個方向思考,但要制定法律明文規定。
花蓮地院多數法官對此深表認同,並認為「檢方司法改革的步伐,不符人民的期待!」檢方在起訴時應更慎重才對,並非增加更多檢察官人力,就能徹底改善司法裁判品質。
花蓮地院庭長湯文章說,從法官立場來看,檢方偵辦絕不能輕率,例如過去多起警察涉案還未起訴,馬上就遭停職,事隔數年審結才還其清白,包括馬總統被控貪汙案也是如此,不但損害當事人權益甚鉅,社會觀感也變差。
針對檢察官該不該受懲處問題,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四猛表示,院方若有非常上訴案件,最後遭撤消,是否也要比照辦理議處法官;再者,白領階級犯罪(指貪汙案),事後要還原所有犯罪現場,蒐證上確有一定難度。
楊四猛指出,尤其貪汙案在罪、刑不相當情況下,讓檢察官「於心何忍」。
同樣地,法官對廠商及公務員要做成公平判決也不易,他認為唯有檢審分工合作,兩端不要失衡,才有助司法品質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