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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毒有爭議 員警勒戒提抗告
2008/08/07 20:34 瀏覽3,002|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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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中國時報 【廖嘯龍/台北報導】

     北縣新莊分局警備隊警員楊睿倉今年初在接受內部尿液檢測時,被驗出有海洛因反應,楊員堅決否認吸毒,在後續多次尿液及毛髮複檢都對他有利的狀況下,卻仍遭到移送,並經法院裁定勒戒,為了證明清白,楊員已向法院提出抗告!

     據新莊分局指出,年初實施「靖紀專案」時,分局內有廿名警員被強制驗尿,卅五歲的警員楊睿倉被查獲尿液中呈現一級毒品嗎啡的陽性反應,含量為一一四六奈克(正常值為二百奈克以下),分局質疑楊員有吸食海洛因,要求再做第二次尿液檢驗。

     首驗尿液 呈嗎啡陽性反應

     據分局同仁回憶,自認從未接觸毒品的楊員,當時為了怕遭長官及同事異樣的眼光,等不及第二次報告出來,就自己跑到台大及台北署立醫院去驗尿。

     與第一次驗尿僅相隔不到一個月,結果分局及醫院的複檢報告竟然都呈陰性反應,為了勿枉勿縱,分局又採集了楊員的毛髮及尿液,送往警察大學做第三次複檢。雖然警大的報告還是陰性反應,楊員也提出當初第一次採集尿液時他因長期工作壓力大,有服用感冒藥,可能造成誤判,但過完舊曆年後,仍被新莊分局函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否認吸毒 自費複檢呈陰性

     開庭時,面對楊員抗辯多次複檢結果都沒有毒物反應,檢方告知嗎啡在進入人體後廿六小時就可排出,因此後面的檢測報告並不能證明他沒有吸毒,但為了慎重,檢方還是再次採集了楊員的頭部及下體的毛髮,送往調查局檢驗。

     今年五月,檢察官告知,因採集頭髮樣本過短,只能驗出三月份以後沒有吸毒,並不能得知一、二月份是否有吸毒,因此也不足做為證據,向法院聲請勒戒獲准。

     檢不採信 移送法院裁定勒戒

     據法界指出,類似楊員這樣一個小毒品案件,檢警卻多次採取毒物檢測的例子確實少見,也顯示全案存有爭議性,新莊分局則表示,楊員去年才剛結婚,為了就近照顧家庭方便,才從台北請調回北縣,如今妻子有孕在身,全家的經濟重擔都放在他一人肩膀上,法院的裁定,對他及家人都造成重大打擊,後續的抗告結果,更攸關他的未來。

     張君豪/北縣報導

     新莊分局警備隊長蔡翊民表示,楊姓員警係今年一月中旬坐值班台時公然打瞌睡,遭分局督察巡官查獲,加上他「平日交往對象複雜」,督察單位援引「特定人員驗尿辦法」,採集洪員尿液送「台灣科技檢驗公司」檢驗,並調查他平日交往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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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輕 法院宜拿出服人理由
2008/08/07 20:35 推薦0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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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中國時報 【廖嘯龍/新聞分析】

     警員楊睿倉被法院裁定勒戒案,處理過程令人費解,如果案件沒有質疑的空間,就不會一再送複檢,而既然複檢有明確結果,又為何不予採信,基於罪疑惟輕,法院對本件抗告案應審慎為之,至少要拿出能說服人的理由。

     捲入吸毒疑雲的楊睿倉,面對勒戒後警察工作即將不保的危機,提出抗告自清,雖然楊員強烈懷疑第一次檢測的兩瓶尿液有可能遭人加工或誤判,希望法院明察秋毫。

     楊員抗告的重點在於,他從接受調查至今,總共做了五次尿液及毛髮的檢測,除了第一次留存的尿液有微量毒品反應外,其他三次的結果都證明他沒有吸毒,另一次雖因毛髮樣本過短,但其中也沒有毒物反應,同樣都是司法單位認可的檢驗報告,但為何分局、地檢署到法院,通通只採納對他不利的尿液報告做為結論?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楊員第一次採集的尿液,先由新莊分局送往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後經檢察官再送往調查局,以螢光偏極免疫分析法篩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複驗,前後二次均呈嗎啡的陽性反應,且尿液的DNA與楊員吻合,證據明確。

     楊員在開庭時指出,在第一次尿液中呈現的毒品反應劑量很輕微,而驗尿前他有長時間服用感冒藥,懷疑是否可能影響檢測結果?對此,法官在裁定書中也做出說明,檢驗結果係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被告因服用藥物導致呈「毒品偽陽性反應」之可能,等於駁回了楊員的異議。

     法官的勒戒裁定書中,援引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六毫克海洛因,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為廿六小時,由於楊員第二次以後的採尿時間距離第一次都超過此一範圍,因而被法院認定證據無效,但對於檢警二次的毛髮鑑定卻隻字未提。

     罌粟種子是烘焙麵包常用的原料,而有些藥物也含有嗎啡,生活中難免會碰觸,除非尿液中嗎啡濃度明顯異常,法官應可考慮朝楊員有利的方向審酌,例如可檢驗楊員下體毛髮,或將是決定本件抗告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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