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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單 不應列績效
2008/08/05 13:44 瀏覽883|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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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抌凡/行政助理(北縣淡水)】 2008.08.05 03:42 am
  
筆者五年前在台北市警察局服替代役警察役,常跟著員警開單取締交通違規事件,對於昨天聯合報頭版「警察黃金巷,接班開罰單」報導,有一些看法。

交通違規當然要罰,但員警開單是否真是為了要懲罰違規的人,我很懷疑!服役期間,碰巧媒體報導警察開單有績效壓力,警政署出面說明絕無此事,員警開單沒有「績效壓力」,這聽來非常的「口是心非」,當天派出所勤教主管就公布當季開單未達標準的員警名單,並且沒有達到標準的員警要記上一支申誡作為處分,而開單達到或超過標準的員警可以記嘉獎,接著說明每季每人應開無照駕駛幾張、闖紅燈幾張、違規超載幾張等等標準。現在不知道是否仍是這樣,不過看來應該是沒有改變。

雖說台灣普遍不尊重交通規則,即使如此也不能將交通違規開單列為「績效」管理,這根本就是當民眾一定會違規,把所有上路的人都當成犯錯的人,這對改善交通沒有幫助,充其量就是讓員警有機會記功拿獎金。

警政署對交通違規的心態不改變,基層員警仍視開單為記功嘉獎的途徑,這種「黃金巷」警察接班開罰單的事情就會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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