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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無罪 政院不滿就教司院
2008/08/04 08:50 瀏覽2,800|回應1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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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8.08.03 03:31 am 
 
不滿「襲胸十秒」及「強行舌吻女孩五秒」事件的無罪、或扭曲判決一再發生,行政院長劉兆玄罕見地同意組成專案小組,拜會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嚴正立場,要求改善。

周清玉等十七位行政院婦權會委員日前在劉揆上任後首次婦權會議上,認為法官判決對社會及司法已造成驚嚇與傷害,提案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關切與處理,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婦權會召集人劉兆玄同意並特別指示內政部長廖了以協助參與專案小組,研議方案,希望未來司法審判及教育能融入性別主流的觀念。

婦權會委員分官方、民間委員,周清玉等十七位民間委員都是民進黨主政時所聘委員,被認為有偏綠色彩,但因任期未滿,劉兆玄並未更動。

「襲胸十秒無罪事件」,發生在九十四年十一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十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

至於「強行舌吻女孩五秒事件」,也發生在彰化縣,去年九月一名男子廖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結果,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定「突襲舉動,被害人尚未感到自主權受壓抑」,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引發各界譁然。

周清玉代表十七位委員提案表示,儘管立法院已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時代在進步,大家都在往前走,但保守的司法體系卻獨獨落在後頭,並且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她強調此番去司法院絕不只是禮貌性拜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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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失憶,是判決令人無奈
2008/08/12 10:1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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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2 中國時報 【尤美女、黃長玲、曾昭媛】

     針對張升星法官六日的文章,張法官同屬推動司法改革之進步社群,此番對婦團嚴厲批評,我們認為這是進步社群建設性對話的機會,希望能與許多不滿外界質疑卻沈默不語的法官們。

     張法官指出這些案例,均不適用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而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既然當事人未提出「性騷擾罪」之告訴,因此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或不受理。然而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並不充分,大多誤以為報警就等於提告,司法體系又常消極以對,甚少主動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告,導致民眾常因法律教育不足而喪失權益。性侵害及猥褻案件以往規範在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於一九九九年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從保障個人之身體自主權出發,而非「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不再要求證明「至使不能抗拒」,因此對任何違反當事人性自主意願之手段皆應視為有罪。故無論「襲胸十秒案」、「舌吻五秒案」、「強摸下體兩秒案」等奇特手法,只要當事人沒有表示過同意,這些案例無論持續幾秒,都應視為侵犯身體自主權的強制手段。

     何況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依判例只要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上開襲胸、舌吻、強摸下體等案,雖然法官認為這些犯行均在「瞬間」發生,被害人尚未意識遭受侵害,各該騷擾犯行即已結束,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惟被害人在被侵害的瞬間當然已意識,才會呼救、尖叫,但侵害已發生而加害人亦逃之夭夭,此種迅雷不及掩耳的強制手段,已達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實,當然應構成強制猥褻罪。

     過去傳統文化缺乏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概念,常假定女性情慾表裡不一,大眾媒體與男性之間傳遞「女人說不,就等於說是」的錯誤迷思。因此過去舊法對「強制猥褻罪」強調應具備「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才可定義為「強制」,也就是假定受害人必須處於極端危險之境地才足以判決有罪。但新法已將「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刪除,增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法官們卻視而不見,仍陷入舊法的迷思,而與強調性自主權之立法精神相背離。

     刑法雖於一九九九年修改,但法院對猥褻定義仍延用民國十七年最高法院決議,亦即需誘起他人性慾、滿足自己性慾。婦團才不得已於立法之「性騷擾防治法」中加入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無奈規定,企盼有朝法院性別意識覺醒,改變「猥褻」之傳統定義。

     此次爭議所引發的不僅是法官性別意識問題,也涉及相關法律競合關係、人民權益的中空地帶,及法律見解如何統一問題。行政及司法體系應積極檢討,以免民眾無所適從。婦女團體雖以性別平權的捍衛者自居,但台灣邁向性別平權的關鍵在於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及持續對話。(尤美女為律師,黃長玲為台大政治系副教授,二位都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曾昭媛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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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判決 歷史失憶
2008/08/06 14:5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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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中國時報 【張升星】

     彰化地院法官就襲胸、摸臀和強吻等行為所做出的法律評價,透過媒體簡化而聳動的報導,一如預期地引發輿論爭議,法官則被社會抨擊不食人間煙火,漠視婦女權益等。雖然彰化地院多次以新聞稿詳細說明案件始末及判決理由,但是媒體和民眾顯然對於司法專業的解釋興趣缺缺,近日更由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周清玉提案,並將前往司法院表達關切與不滿。

     簡單來說,法官認為上述犯行均在「瞬間」發生,被害人尚未意識遭受侵害,各該騷擾犯行即已結束,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而應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由於「性騷擾罪」依法必須「告訴乃論」,但相關案件的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因此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或者不受理。

     上述案件的事實認定應該依照卷證資料而定,暫且不論,單就法律適用而言,這些爭議的關鍵在於對法律文字的「解釋方法」如何。「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騷擾罪」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兩者都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但是「強制猥褻」的行為態樣應該具備該條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之手段,才能構成該罪,並非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猥褻行為均能以此相繩。

     這個解釋標準就和先前高雄市長當選無效的官司一樣,就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一語,其中「其他非法之方法」係指類似法條例示之「強暴、脅迫」等具有「壓制」選民意志的不法手段而言,而非泛指任何一切非法之方法。

     正因為對於襲胸、摸臀、強吻等瞬間的性騷擾犯行無法論以「強制猥褻」,所以婦女團體才會推動制定性騷擾防治法。否則如果已經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那又何必疊床架屋,畫蛇添足?

     事實上,根據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六期的院會紀錄,周清玉委員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後,曾經發表感言強調本法的特色即為:「明定強制觸摸罪的刑責」;秦慧珠委員則說:「將來如果再有任何人,不論男性或女性對其他人作狼吻、襲胸,不當觸摸,都要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由此觀之,彰化地院法官的法律見解其實才是正確的法律詮釋。

     這些立法沿革的歷史背景和法律專業的技術問題非常複雜,很難期待百姓能細緻分辨,因此即使民眾誤信報導而人云亦云,也難苛責。但是,從頭到尾參與立法的婦女團體卻不能諉為不知!然而爭議迄今,只見斷章取義的記者,健忘作秀的政客和操弄民粹的團體,卻獨獨欠缺立法背景的說明。反正只要對於判決不滿,要是男法官,就是男性沙文的遺毒;要是女法官,就是因襲男性權力結構的積弊。萬般皆性別,無處不父權!

     根據以往的經驗,面對社運團體和新聞媒體相互拉抬的輿論效果,欠缺政策論述能力的司法院必定毫無招架之力。高居廟堂的司法高官自己既不辦案,恐怕也只能藉由貶抑法官來平息風暴,結論一定又是默認法官的訓練不足,應該要加強性別主流化的課程云云。

     上課其實也沒什麼不好,但是至少應該先把歷史課複習一下。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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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論罪 將統一說法
2008/08/05 13:3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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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8.05 05:15 am
  
針對彰化地院對襲胸、舌吻判決無罪的案例引起社會討論,由於最高法院對「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的法律適用也出現不同見解,司法院將函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並考慮建議主管機關研擬修法。

彰化地院法官對「襲胸十秒」、「舌吻五秒」都認定兩名被害者在短暫時間內,並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到壓制或影響,兩案合議庭都認定被告並未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尚未構成強制猥褻而判無罪。

行政院婦權會因不滿彰化地院兩案判決,將推派代表拜會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內政部長廖了以打電話跟司法院約時間,強調在尊重司法獨立審判前提下,拜會司法院。

司法院收集強制猥褻案件發現,從九十四年至今,全國共六百零三件,百分之九十二判有罪,司法院認為,引起爭議的只有極少數具體個案。

司法院發現最高法院對於刑法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中「違反其意願方法」,是否要達強暴、脅迫、恐嚇等程度,出現寬、嚴不同見解,為避免再生爭議,將函請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的法律適用疑義。

此外,雖然強制猥褻是公訴罪,但如認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則屬告訴乃論,司法院函請法務部,促請檢察官辦理性騷擾、強制猥褻罪等案件時,確實訊明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以利法院對於案件審理後,如認定屬於性騷擾罪,可變更法條逕行判決。

至於刑法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防治法間的灰色模糊地帶、易生爭議的問題,如刑法除強制猥褻外是否可增訂普通猥褻罪,性騷擾防治法的告訴乃論是否修法改為公訴罪,司法院考慮建議主管機關研擬修法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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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舌吻無罪 錯在立法
2008/08/04 17:0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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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江雅綺/英國里茲大學法學所博士生(雲縣北港)】 2008.08.04 05:10 am 
 
報載行政院婦權會為抗議「襲胸十秒」、「舌吻五秒」卻無罪之判決,要求行政院關切司法院有關類似案件之處理,以避免未來繼續有此類違背人民觀感的判決出現。而行政院長欣然同意婦權委會的提議,並預計拜會司法院長表達希望改善之意。

雖然吾人贊同婦權會的提議是出於保障婦女權益的善意,而行政院的同意與配合亦是基於對人民感受的尊重。但就法論法,恐怕這次行政院的大動作,是搞錯了對象。

「襲胸」、「舌吻」案之所以被判無罪,主要因為這兩案的承辦檢察官,均以刑法「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因而法官除了考量「猥褻」要件之外,尚必須考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強制」要件。換句話說,「伸出鹹豬手襲胸」和「突然舌吻」之所以無法成立強制猥褻,原因並非「五秒」、「十秒」的時間長短,而是這種偷襲式的性騷擾,在法律的行為評價上,很難認為其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具有一樣的「強制」惡性。因此,即使「襲胸」一案法官認襲胸行為難達引起慾望之猥褻程度,見解頗為反動,但就算承審法官認為「襲胸舌吻」均屬於「猥褻」行為,可能仍難判決「強制猥褻」成罪。

如此說來,難道受性騷擾之害的女性,就無「法」伸張正義了嗎?其實,缺少強制要件的性騷擾,雖難以刑法「強制猥褻」成罪,卻可依「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普通猥褻類型規定加以處罰。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又和刑法的強制猥褻可提起公訴不同,屬於「告訴乃論」。易言之,如果受害人沒有主動提出告訴,司法單位就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中普通猥褻的要件審理,但此時這些「偷襲式的性騷擾」卻又不成立刑法中的「強制猥褻」,於是這些性騷擾罪犯可能就這樣漏出了法網制裁之外。

法院有關「襲胸」、「舌吻」兩案的無罪判決,的確給社會「壞人無罪」的不佳觀感。但壞人無罪,可能性有兩種:一種是法官違法判決,另一種是法官依法判決,但該法為「惡法」。現在行政院希望司法院改進,意思指向前者。但檢視法律規定,更根本的問題,應該在於刑法中缺少普通猥褻類型的處罰規定,而性騷擾防治法中雖有規定,卻屬告訴乃論。因此,行政院與其找司法院,不如找立法院提出刑法「侵害性自主罪章」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案,整合兩法有關「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罪」之規定,妥善衡量被害人的權益,避免法律漏洞,讓惡人無「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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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馬錶
2008/08/04 17:0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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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08.04 05:10 am
  
襲胸十秒,無罪;強行舌吻女童五秒,無罪。近年多起性騷擾案件的判決,法官竟不是根據現場猥褻的事實論究,而是計算強制行為的「秒數」決定,讓人瞠目結舌。這是法官對罪行已變得毫無感受,或者他們當真還活在八十年前的法律時空?

行政院最近將成立專案小組,就這類判決引發的婦權爭議拜訪司法院,要求改善落後的平權思維。事實上,類似扭曲判決一再出現,不僅使得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立法出現了偌大的空窗,也造成侵害者的有恃無恐。行政院要就教司法院的事,一般民眾也很想知道法官們有什麼說法。

月前,一名女子在KTV電梯間遭到陌生男子襲臀,她當場喝斥,不料對方竟厚顏答稱:「我只摸你一下下,又沒超過五秒。你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由此可見,進步的平權立法非僅沒有保護到女性,法院倒退的判決反提供了輕薄男子一個特大號護身符了!

令人好奇的是,何以類似判例絕大多數皆出自彰化地院之手,司法體系對此現象卻不聞不問?而如此荒腔走板的判決,經過輿論與婦女團體的一再關切,卻依然能一演再演?就算有些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動物,但司法院豈可坐視司法官假曲解的法律自我隔絕於社會?

面對猥褻案件,如果不問被害人感受,卻是根據馬錶指針來辦案,法律如何能維護公民權益?法官們需要加強的,其實不是兩性平權課程,而是如何更貼近受害民眾的感受。缺乏同理心,司法正義將失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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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玉:捍婦權該行動了
2008/08/04 08:5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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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8.08.03 03:31 am
  
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周清玉昨晚表示,襲胸十秒案與舌吻女孩五秒案,類似判決一再發生,重點不在秒數或法律條文,而在於社會對婦權保護、性別主流價值觀,應做整體關照與處理。她說,防止女性人身受侵害、騷擾、保護女權,已到了該行動的時候。

出身彰化的周清玉表示,這兩個判決案都發生在彰化,而且法官都是女性。判決出來之後,鄉親都氣炸了,還有縣議員表示,如果摸十秒、五秒無罪,就請加害人對女法官用同樣方法試試看,看女法官有沒有同理心。

周清玉目前是婦權會「人身小組」召集人,也是在扁政府時代出任婦權會委員。她說,保護婦女人身安全、重視性別主流,應該是跨越藍綠與政黨的課題,在政黨輪替後,她肯定行政院長劉兆玄如此重視婦權會的提案,她說,此案應該藍綠都重視。

周清玉指出,不管五秒也罷、十秒也罷,法官應認知,這已妨害女性身體自主權。這兩個無罪事件,可說是兩個活教材。立法的要旨、精神才重要,沒從觀念釐清,僅從法律條文做判決,根本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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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色狼 報案沒告白忙
2008/08/04 08:56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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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8.08.03 03:31 am
  
近年強制猥褻被判無罪的案子,其實並非完全無罪,以舌吻五秒案來說,受害人到警局報案,由於強制猥褻罪是公訴,自然立刻進入法律程序,但由於法官認為該案不構成強制猥褻,僅屬性騷擾,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受害人卻未就性騷擾提訴,才造成看似全部無罪的荒謬狀況。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組顧問張菊芳指出,民眾常以為報警就代表進入法律程序,而警察又常未詢問民眾是否要提訴,以致發生舌吻這類兩頭落空的案件。她認為警局應提醒民眾是否要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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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加強性別課程
2008/08/04 08:55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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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8.03 03:31 am
  
彰化地院判決舌吻五秒、襲胸十秒兩起強制猥褻案無罪,屢遭外界批評。司法院官員表示,日前接獲行政院婦權會來函對判決表達意見,司法院回函強調,會在法官職前教育及在職訓練時加強性別主流等相關課程。

針對舌吻及襲胸兩案判決,司法院回函表示,一審的無罪判決,有一件上訴二審後改判有罪,另一件檢方也提起上訴,仍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滿意判決,仍有審級救濟管道可處理。

司法院還函覆表示,司法院不能干涉法官對個案的處理;不過,會在法官在職訓練課程中加強性別主流、兩性平權等觀念灌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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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依法判決 畫蛇添足招議」
2008/08/04 08:55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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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彰化縣報導】 2008.08.03 03:31 am
  
「襲胸十秒無罪!」「舌吻五秒無罪!」彰化地院一名法官表示,不少人會被誇大的新聞標題所誤導,其實合議庭唯一的錯誤就是畫蛇添足,如果判決書中依法論法,不去贅述襲胸、舌吻幾秒鐘的情節,根本不會引來爭議。

這位不願具名的法官表示,其實不論襲胸案、還是舌吻案,社會大眾都是被新聞媒體的「斷章取義」所誤導。當然判決書畫蛇添足也是原因,使原本依法論法的判決,只因為「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等區區幾個字引發爭議。

這名法官說,「可能沒有人去想,十秒鐘有多久?一名婦人怎可能被人襲胸,非得超過十秒才會察覺?」言下之意,似在指有些法官在寫判決書時,根本未經深思。

彰化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葉榮郎說,現行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對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規定很明確,且性騷擾防治法屬告訴乃論,只能依法依事證審判。

另一名資深法官說,問題出在七年前司法院強行推動「民、刑分流」,資深法官幾乎都往民事庭和家事庭擠,導致刑庭法官太年輕。合議庭雖是三名法官組成,但審判長、庭長和法院院長擔心落人「干涉審判」的話柄,幾乎是「瞎子蓋章」(閩南語,即看都不看就蓋章),導致裁判書品質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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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志工譏:「被告致謝 應舌吻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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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08.08.03 03:31 am

近年連傳三件女子遭襲胸、舌吻、摸下體,法官卻認為發生時間甚短、不算強制猥褻的案例,恰好都出自彰化地方法院,舌吻一案更由三位女法官判決,引發議論。婦團指出,「不是女性就具性別意識,所有法官都該上性別主流化課程」。

舌吻判強制猥褻無罪後,員林家暴志工曾諷刺女法官應獲被告「舌吻」以示感謝,才能體會受侵害的感覺,社會大眾更百思不解「女性怎會這樣判」。婦權會委員尤美女認為,由於女性必須在男性社會中鞏固權力,才會造成「女人欺負女人」的普遍現象。

尤美女指出,女性在男性社會中贏得地位不易,越爬到高層、越會照既有遊戲規則來,因此雖是女法官,也不見得有性別觀點。

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晉芬則認為,這些女法官或許是要證明自己「性別中立」、專業,不會因女性身分而做不合慣例的判決,才會如此。

婦團強調,法官不分男女都該上課,「政府性別主流化雖行之有年,卻一直走不出行政院」,近年部分法官荒腔走板的表現,就是因為性別主流化實施不徹底。政府雖早為法官安排相關課程,但只在職前訓練、在職訓練時各安排兩小時,也不具強制性,拜會司法院長時,她們會特別要求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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