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7.29 03:39 am
台塑石化開放麥寮工業港專用碼頭給未經核准的台灣醋酸化學公司卸貨,違反促產條例規定,被經濟部工業局開罰200萬元,台塑石化雖然不服,但一路上訴皆敗,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塑石化敗訴定讞。
台塑石化涉嫌明知關係企業臺灣醋酸公司還沒有通過工業局專案核准,不可以使用麥寮工業港專用碼頭,但仍在93年9月擅自將台塑在麥寮港東一專用碼頭,提供臺灣醋酸公司裝卸貨物,被工業局依違反促產條例罰鍰200萬元。
工業局強調,台塑石化提供碼頭的行為,既不是促產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基於經營需要」而使用碼頭,也不是經濟部與交通部公告規定的「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行為」,已經違反專用目的,開罰有理。
台塑反駁,所謂「違反專用目的」,應該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沒有提供專用目的使用,但臺灣醋酸公司只是沒有事先通過專案核准,在使用碼頭上還是符合專用目的。
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就算臺灣醋酸公司事後取得許可,也不影響台塑石化當時提供碼頭給未經核准的臺灣醋酸公司使用的事實,判決台塑石化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促產條例施行細則其實有明確規定,並非所有工業區內的廠商都可使用工業區專用碼頭設施,只有參與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且經核准建廠的興辦工業人,基於經營需要才能使用,區內其他興辦工業人使用時,還是要經過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維持台塑石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