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7.28 02:23 am
為改正犯罪者在出獄後,仍能享受巨額犯罪所得的不公平現象,法務部將查扣貪汙、經濟、毒品犯罪所得列為施政重點,日前通函各地檢署加強查緝可作為證據或沒收的犯罪所得,並擬籌組修法小組,參考引進國外循民事、行政等其他管道沒入不法所得的多元作法。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過去國內較疏忽犯罪所得的查扣,造成重大罪犯服完刑出獄後,還能享受犯罪所獲得的龐大利益,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法務部在呈報行政院的中程施政計畫中,就現有法制下可予以查扣、沒收的貪汙、經濟、毒品等三類犯罪所得,檢察官將加強查緝作為。
法務部官員指出,檢方加強追查犯罪者的財產,一方面可以補強犯罪證據,一方面在判刑確定後可以執行沒收、或是折抵罰金,以國票案的楊瑞仁為例,如果能查扣到他的所有財產折抵,就不至於發生法院判決三十億罰金,他寧可用六個月易服勞役折抵。
此外,拉法葉案要角汪傳浦雖遭檢方起訴、並凍結汪家在瑞士的上百億疑為佣金的帳戶資金及部分在台不動產,但因犯罪所得沒收屬於刑法從刑,需在判刑確定後才能執行;如果汪傳浦遲不返國,加上年歲漸高,將來一旦死亡,案件無法判刑確定,便無從將犯罪所得沒收;掏空力霸集團的王又曾逃亡美國,也可能出現類似情形。
法務部曾開會討論目前法制上在追查犯罪所得遭遇的問題,原擬在洗錢防制法中增訂對罪犯逃亡或死亡的洗錢行為,仍可查扣、沒收財產,卻因牽涉層面太廣而喊卡。
不久前,法務部及調查局曾邀美國法界人士來台介紹美方查扣犯罪所得的方法,法務部發現,國外除刑事查扣外,還可透過民事訴訟、行政規則等程序,對犯罪不法所得予以沒入。由於國內法制有不足之處,法務部擬籌組研修小組就犯罪所得沒收相關規定,研擬立法或修法草案。
法務部初步規畫,除貪汙、經濟、毒品等三大類目前法制上可將犯罪所得沒收的犯罪外,牽涉暴利的組織犯罪、人口販運等,也將列為下一波追緝犯罪所得的重點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