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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1條 闖關失敗
2008/07/16 15:32 瀏覽552|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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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07.15 03:09 pm
  
被質疑造成「有錢人用錢買罪」的刑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如立法通過未來不論犯罪本刑的輕重,只要是受宣告6個月以內有期徒期或拘役,都可易科罰金。法務部反對立委修法,質疑造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弊端,昨晚與國民黨團溝通到深夜,黨團點頭擋下,今天立法院會宣告本案交朝野協商,本會期恐難通過。

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易科罰金。但立委初審修法後,刪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限制,亦即連犯了重罪都可能以易科罰金取代坐牢。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認為,易科罰金的目的,在解決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避免受刑人在獄中感染惡習再度危害社會、並可疏解獄滿為患的困境,但要件以最重本刑五年為限,不符合法律一視同仁的公平精神,因此他主張提案去除最重本刑刑期限制,不論罪名,凡是受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均可易科罰金。

法務部對此項修法強烈反對,擔憂易科罰金的範圍如過於放寬,將使得富人自恃多金,錢就可以解決一切,以金錢交換徒刑,無視法律尊嚴,任意犯罪或犯更重的罪,或唆使或利用他人犯罪,富人再用錢贖刑,窮人卻因為沒錢可易科罰金,仍須坐牢,不但更悖離人民的法感情,也與社會期待不符。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對於行政部門的反應不能置之不理,國民黨團同意提出交付協商,希望多給行政部門一些時間換取空間,至於如何與立委溝通,行政部門得設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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