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寰宇法務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寰宇法務》結構型金融商品的資訊揭露
 瀏覽1,580|回應0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經濟日報╱■梁鴻烈】 2008.07.14 04:06 am
 
梁鴻烈
經濟日報/提供

結構型金融商品結合固定收益與衍生性商品的風險報酬組合,為近年來我國銀行及證券商經營財富管理業務,所提供予投資人的主要商品。結構型商品於形式上是由我國財富管理業者以自身名義向發行或銷售此等商品的國外金融機構認購,屬於金融機構間的跨國店頭(OTC)交易;惟實質上我國業者的角色頗類似國外金融機構的經銷商,財富管理業者本於金錢信託或複委託等法律平台,由旗下的理財專員或經由其他銷售通路,將結構型商品售予終端投資人,並向國外金融機構收取通路服務費(Rebate);國外金融機構則頗類似商品的製造商,本於信用支撐資產包裝、設計及發行結構型商品,賦予該商品特定的風險及報酬樣貌。

近日我國財富管理業者銷售結構型商品,因風險或交易資訊揭露未臻周全,導致客訴事件頻傳。主管機關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遂將監理重點放在對銷售端(即我國財富管理業者)風險及交易資訊揭露的強化,惟對前段所述結構型商品製造端的資訊揭露,則尚未多所著墨。

因此本文擬自衍生性商品店頭交易主要的國際標準制定者「國際互換和衍生性商品協會」(ISDA)於近期所公布的「結構商品銷售適用於商品製造及經銷者之原則」(Retail Structured Products:Principles for managing the provider-distributor relationship)出發,由保護台灣投資人的觀點,就結構型商品在台銷售所涉國外製造者及國內銷售者的揭露義務提出淺見。

ISDA原則肯認商品銷售者就其提供予終端投資人的銷售資訊,諸如商品手冊,應確保係正確及完整揭露商品的風險及交易資訊,即令此等銷售資訊是源自商品製造者所提供者;商品製造者則應依照與銷售者的合約及相關法令規範,就其提供予銷售者的交易條款清單(term-sheets),確保其內容正確、平衡、公平及清楚。

ISDA所提具的揭露原則,其中關於商品製造者對銷售者的揭露義務,與我國現行法制將重心放在商品銷售者對終端投資人揭露義務的設計不同,頗具參考價值。

結構型商品的風險及交易資訊,是因商品製造者的商品設計所生,故惟有商品製造者方有能力提供完整及正確的資訊;另考量結構型商品所涉風險的複雜及多樣,我國財富管理業者一般並無獨立確認商品製造者所提供風險及交易資訊是否完整及正確的能力,從而僅得仰賴其所提供的資訊,再據以傳達予終端投資人。故就確保終端投資人確能獲得正確及完整的風險及交易資訊而言,商品製造者對於銷售者適正的揭露,實為商品銷售者得對終端投資人適正揭露的前提。

商品製造者對於銷售者適正揭露的確保,似可藉由主管機關對兩者間合約關係之規範予以達成。主管機關可考慮透過制定適用於商品製造及銷售者的「結構型商品認購合約應行記載事項」,明確規定商品製造者應確保於銷售方認購結構型商品前,併及於商品存續期間,所提供予銷售方的風險及交易資訊均正確及完整。

我國財富管理業者為終端投資人利益,以自己名義簽訂認購合約,認購外國金融機構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與我國金融機構為自己利益與國外金融機構進行OTC衍生性商品交易,兩者有本質的不同。前者涉及保護終端投資人的監理需求,故主管機關的介入實屬必要;後者不涉此等監理需求,則由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自行磋商解決即可。此等認知或有助於我國對結構型商品在台銷售監理的設計。(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94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