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8 工商時報 【王尹軒/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準備修訂專利法第76條「專利特許實施」(強制授權)規定,未來因政府使用而強制授權的程序,擬取消現行專利權人3個月答辯期的規定,而特許實施的「緊急情況」,將改由各主管機關進行認定,以節省時程,加速因應國家緊急情況。
未來在「因政府使用而特許實施」的程序上,有2項重大變動。其一,與一般特許實施適用的程序不同之處,將取消專利權人3個月答辯期間的規定,以加速因應國家所遭遇的緊急情況;其二,特許實施必要性的認定機關,由現行的智慧局,改由各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智慧局不再進行實質審查,節省時效。
智慧局表示,現行法令沒有區分特許實施事由,而統一適用相同申請程序,並不妥適。政府使用的情況,主要是緊急或公益等重大需求,有立即使用該專利權的必要,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或各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有緊急情況進行處分,因此程序上要迅速處理,以免緩不濟急,未來智慧局也不再實質審查,負責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我國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進口專利物品的權利。強制授權是為了避免專利的獨占權及排他權範圍過大,各國訂有相關規範,可在國家急難、促進公益、合理協商仍不能協議授權、救濟不公平競爭等情況下,限制專利權的效力。
我國專利強制授權修法作業,受到國際間高度重視。智慧局曾依照專利法第76條,就飛利浦CD-R專利,以及羅氏公司克流感疫苗,核准國碩及衛生署申請的2件強制授權案,卻也引來國內、外專利權人及專利使用需求者議論,以及歐盟、美國、日本的關切,歐盟甚至提出,台灣強制授權確有修法必要。
智慧局今(8)日舉行「專利特許實施修法諮詢」座談,全面檢視專利法特許實施規範,將特許實施修正為強制授權,並修訂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