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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期保障私權
2008/07/08 10:41 瀏覽829|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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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七日電】 2008.07.08 03:44 am
  
司法院院會近期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並儘量將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的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司法院今天表示,此次大幅修正對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  司法院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1953年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修正,其間國際環境及經濟發展均有重大變化,現行規定難以切合社會需要,因此邀集專家學者著手修正。現行條文共三十一條,草案修正其中二十八條、刪除一條、增訂三十三條,並調整條文順序,集結性質相近條文成章,合計草案共六十三條,變動幅度相當大。 

草案修正主旨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變遷,且儘量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

 司法院舉例,2006年間曾發生美籍男子凱利與台灣女友阮玫芬跨海爭奪女兒愛蜜莉監護權的涉外事件,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凱利抗告。此案為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爭執,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以父親的本國法為準據法。

 不過,若按同法第二十九條反致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而凱利的本國籍美國為海牙公約締約國,海牙公約關於兒童保護的親權責任準據法,規定應適用兒童慣居地的法律處理,本案中愛蜜莉的慣居地為台灣,因此準據法應為台灣法律。

司法院說明,本案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須透過「反致」(國際私法專有名詞,目的在調和內外國間關於法律適用法的衝突),以選擇最適當的準據法的適用,才能適用台灣法處理。若凱利的本國法就本件爭執並無須依其他法律的規定,即無法適用台灣法,而應依凱利本國法處理,恐怕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若依照修正草案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將依子女的本國法處理,而愛蜜莉有台灣國籍,也就是說,本件適用修正草案的結果,不須透過反致規定,就能直接適用愛蜜莉的本國法處理改定監護權的爭執,得以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司法院指出,由於本次修正幅度很大,對於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因此草案明定本次增修條文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準備,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並與國際法制接軌,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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