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律師:在野法曹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看筆錄起衝突 律師告調查員施暴
2008/06/21 13:18 瀏覽2,572|回應3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律師曾文杞指觀看筆錄時,與組長樓仁健爆發肢體衝突,造成他的雙手與頸部受傷;市調處表示有全程錄音、錄影,證明樓沒有打人。(記者邱俊福攝)
 
律師曾文杞指上月二十二日陪同被告黃姓委託人,赴台北市調處接受兩名調查員偵訊,觀看筆錄時,與組長樓仁健爆發肢體衝突。(記者姚岳宏攝)
〔記者邱俊福、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市爆發調查局人員疑在所屬機關內對律師動粗的首例案件!

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台北市調查處組長樓仁健,上月間於市調處內,因不滿陪同當事人前往偵訊的律師曾文杞觀看筆錄,兩度和律師發生肢體衝突,造成曾的雙手與頸部受傷,律師曾文杞除向北市警方提出傷害告訴,也透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向法務部要求討回公道。

市調處:曾文杞咆哮 樓仁健沒有打人

市調處昨天則力挺同仁,並指出詢問室有全程錄音、錄影,可以證明案發當天樓並沒有打人,未來到了法庭後會提出做為佐證。市調處認為,曾在詢問室中咆哮、並與執行公務的調查官拉扯,已涉及妨害公務罪嫌,不排除追究相關刑責。被指打人的樓仁健昨天說,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個人不方便發表看法。

上月廿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律師曾文杞陪同肅貪案件被告黃姓委託人赴台北市調處接受兩名調查員偵訊,整個偵訊直至下午四時許結束。

律師曾文杞說,他看到當事人的相關筆錄已列印出來放置在偵訊桌上,便趨前在當事人旁邊觀看筆錄,此時非偵訊本案的樓仁健進入詢問室內,表示律師不能觀看筆錄,但當時負責詢問的調查員表達沒有關係。

律師說,雙方因意見相左,爆發口角,隨後樓員便強行將他推出詢問室外,爆發肢體衝突,致他的手臂遭抓傷,事發後,調查處主任出面緩頰,將曾律師帶至辦公室協調,表達會要求樓員向其口頭道歉。

曾文杞赴醫院驗傷 向警方提傷害告訴

律師表示,樓員進入辦公室時,見其轉身離去,突自其背後再度出手抓傷其頸部,他氣憤的直接打電話向警方報案。

為此,許多調查員見狀都出面協調,希望化解衝突,曾某則於擔任完黃姓當事人辯護人職務,讓當事人先行離去後,雙方還在市調處門口協調一個多小時,但最後不歡而散。

曾文杞律師隨後赴醫院驗傷,持驗傷單向警方報案,控訴樓員涉嫌傷害,並函請地方律師公會轉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向法務部提出抗議,也要求全國聯合會促請法務部妥善處理關係當事人基本人權保障與律師依法執行職務相關問題。

台北市調查處則指出,依局本部規定,律師不可以看筆錄,但曾在詢問室內,不坐在律師指定席,執意坐在當事人旁邊,並一直探頭看筆錄,當時負責偵訊的調查官有提醒曾不要這麼做,但他不理,樓仁健入內勸阻時,他突然大聲咆哮,指「誰規定律師不能看筆錄」、「把你們處長找來」。據悉,樓、曾兩人當時有拉扯,過程中,樓的指甲將曾刮破皮,曾因此驗傷、提告。

律師能否看筆錄 檢調與法官看法有別

而到底律師可不可以看筆錄?

檢調警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受訊問人才可閱覽筆錄,原則上不允許律師閱覽筆錄;但法官則認為在司法實務上,此項規定乃「正面表列」,並未明文規定律師不得閱覽筆錄,常有案件到法院審理時,律師才發現筆錄與真意有距離,又得重新聽一次訊問錄音,浪費司法資源,且律師若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法可送懲戒,最重可停止執業,讓律師看筆錄,並不等同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減少將來偵審爭議,有助於快速結案。
 
自由時報  97 06 21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915719
 回應文章
調查處指律師涉妨害公務
2008/06/22 11:43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針對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組長樓仁健與律師曾文杞肢體衝突一事,調查局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審判中」時,辯護人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曾當天影響偵查秩序,已研究其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針對曾文杞昨天要求市調處道歉,調查局聯絡室主任劉禮信則表示,曾已提出傷害告訴,將靜候司法調查。

調查局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及同法第41條中均僅明訂犯罪嫌疑人得可閱覽筆錄;同法第245條第2項也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得在場並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為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另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調查局指出,台北市調查處在今年5月22日偵辦案件時,曾文杞行為確有違反上述規定,在場調查人員曾勸阻,但其屢勸不聽,並大聲咆哮,嚴重影響偵查秩序及訊問進行。

調查局也認為,調查人員制止過程中,或有口角摩擦,但絕無報載蓄意傷害曾員之故意。此過程皆有錄音、錄影為憑。
 
自由時報  97 06 22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916720
筆錄風波 律師指調查處道歉沒誠意
2008/06/22 11:41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本報昨天頭版披露律師指控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施暴一事,當事人曾文杞律師昨天召開記者會,強調這起事件攸關律師辯護權的行使及基本人權,他要求北市調查處道歉,並妥善處理後續問題。

除了敘述二度遭到暴力相向的過程,曾文杞昨天還出示一張「致意函」,表示這張「致意函」是由台北市調查處在5月30日,透過第三者以傳真方式向他轉達歉意,但是在「致意人」一欄卻沒有任何的署名,顯示根本毫無誠意,他當然無法接受。

對於北市調查處宣稱他在訊問室中咆哮,且握有「妨害公務」的相關事證,曾文杞說當時他是在大聲喝止調查處組長樓仁健意圖將他拉扯出訊問室的粗暴動作,他歡迎市調處立即公布內容,並對他提出妨害公務的告訴。

宜蘭律師公會昨天也出面聲援曾文杞,公會理事長林國漳表示,趁人不備時出手攻擊,明顯是故意傷害,特別是這起事件不單單只是曾律師個人受傷的問題,還牽涉到律師行使辯護權的面向,他呼籲調查局應積極處理這起事件。
 
自由時報  97 06 22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916716
調查員對律師施暴?調查局:靜待司法調查
2008/06/22 10:31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電】 2008.06.21 04:34 pm
  
自由時報報導,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組長樓仁健,五月間與律師曾文杞發生肢體衝突,造成曾的雙手與頸部受傷。調查局今天指出,調查人員當時僅制止律師從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偶有口角摩擦,絕無蓄意傷害之意;調查局將靜待司法調查,另研究曾文杞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自由時報報導,樓仁健因不滿陪同當事人前往偵訊的曾文杞觀看筆錄,兩度與他發生肢體衝突,造成曾某雙手與頸部受傷,曾文杞除向台北市警方提出傷害告訴,也透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向法務部要求討回公道。

調查局表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明訂犯罪嫌疑人得可閱覽筆錄;同法第兩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得在場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為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另外,刑訴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也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才能檢閱卷宗及證物。

調查局指出,調查局依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制定「律師在場執行職務應注意事項」,並登掛於各詢問室內;調查局所有偵辦作為均依法律規定,堅守程序正義。

調查局說,台北市調查處於五月二十二日偵辦案件時,曾文杞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在場的調查人員屢次適時勸阻,但曾某不從,並大聲咆哮,嚴重影響偵查秩序及詢問進行。調查人員在制止過程中,偶有口角摩擦,但絕無報載渲染之辭,或有蓄意傷害曾某之意。整個過程皆有錄音、錄影為憑,足昭公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916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