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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立委連署 檢察總長要有退場機制
2008/06/19 11:40 瀏覽941|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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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中國時報 【楊肅民/台北報導】
 
 ▲首位由立院通過的檢察總長陳聰明,任內引爆不少風波,藍委朱鳳芝等人決提案修法要求建立總長退場機制。圖為國民黨立委去年為特別費案拜會陳聰明(右)。(本報資料照片/王錦河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有四年任期保障,但沒有退場機制,立委朱鳳芝、呂學樟等卅二人連署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六十六條,增訂檢察總長有違法失職情事,得經立委提議,廿人以上連署,提報院會經決議通過,移送監察院彈劾、糾舉,以促其去職。

     不過,由於草案的提案連署人數僅廿人,基層檢察官反映,可能太過草率,會造成部分立委聯合「綁架」檢察總長的後遺症,讓檢察總長爾後「綁手綁腳」,根本無法放手去執行職務,因此建議若要制訂也應提高連署人數至立委半數以上,以示慎重。

     提案立委朱鳳芝認為,檢察總長一旦被總統提名,就受到四年任期保障,沒有退場機制,「立委應該也要能投票罷免不適任的檢察總長才對!」

     由朱鳳芝和呂學樟聯名提出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案已經完成連署並送到立法院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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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太低 總長將變沒牙老虎
2008/06/19 11:41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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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中國時報 【楊肅民/特稿】

     檢察總長採任期制,究竟是否要有退場機制?是可以討論的,明確訂有退場機制,對總長會有監督壓力,不會一經同意任命後就「好官我自為之」,但是如果退場機制門檻訂得太低,造成立委可以輕易「綁架」總長,檢察總長的權威形象盡失,則當初制度設計的美意也泡沫化。

     過去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任命,政治的黑手可以透過行政手段來掌握,尤其檢察機關可以主動出擊,如果檢察體系的龍頭檢察總長向權力屈服,願充政治打手,則透過檢察一體來打擊對手或敵對政營,禍害就相當可怕。

     過去檢察總長的任期少了明文保障,檢察總長為確保住自己烏紗帽,往往必須看上面臉色辦事,影響到司法公正性,所以,兩年前,在前總長吳英昭請辭待命期間,檢改會、檢協會等基層檢察團體,決定遊說國會,建立檢察總長任期制,賦予檢察總長更大權限,不必再受到不當因素干擾。

     但是,好不容易建立起的檢察總長任期制,卻因陳聰明個人行事作風等因素,被釘得滿頭包;事實上,立法院去年初審查陳聰明人事時,有關陳聰明政商關係的傳言,當時,就有立委主張,除了明文保障檢察總長的任期外,也應該進一步建立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讓不適任檢察總長可依法解職。

     立委提案增訂彈劾總長條款做為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基本合理,但是,基於總長的特殊地位的獨立行使職權的需求,院會通過移送彈劾的門檻,也該思考是否較現行院會過半多數決稍高一點,避免此一條款成為主委輕易恫嚇或羞辱檢察總長的工具。否則一旦通過,特偵組關係立委的弊案大概多半都辦不下去了,檢察總長也將變成「沒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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