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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法務》登陸新制宣布前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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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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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劉曉蘋】 2008.06.16 03:55 am
 
劉曉蘋
經濟日報/提供

台商投資大陸一向有一套嚴格的遊戲規則,隨著新政府釋放兩岸政策開放訊息,遊戲規則似乎可能在近期內大幅調整或甚至全面開放。但在新規則正式出爐之前,這段時間台商仍然必須遵守過渡時期的遊戲規則。

依據現行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立新公司,或對當地公司的增資,或取得當地現有公司的股權,或在大陸地區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都屬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如果台灣地區人民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且對該公司的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而該公司有大陸投資,台灣人民就會被認定對於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必須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子法申報核准。

此外,對於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的產品或經營的項目,分禁止類及一般類。禁止類是基於國家政策考量,禁止台灣人民前往大陸投資的產品或項目;其他不屬於禁止類的就是屬於一般類。對於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的投資一定要事前申請許可,且不得超過規定的投資上限。對於大陸投資一家公司就算是一案,倘若有第三地區公司對於大陸投資十家公司,則是十案,台灣人投資該第三地區公司等於間接投資大陸十案,必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提出十件申請。

如果違法投資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會被按件課處罰鍰,投審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如果屆期不改正者,投審會得連續處罰。但是如果違法投資禁止類項目的投資,不但會被處以罰鍰,嚴重的還會涉及刑事責任。

今年3月10日政府宣布特赦方案,也就是投審會修正公布的「違法大陸投資裁罰基準」,宣布對大陸投資的台商可回台補辦申請許可,以輕罰方式鼓勵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也就是從今年3月10日開始受理申請於今年3月10日之前從事的違法大陸投資且主動提出申報之業者;但於3月10日後從事之違法大陸投資,仍需依一般規定辦理。

此次特赦方案中有兩項特別放寬的規定,第一,是關於已經投資的金額,按實際投資金額核實認定,不受現行投資金額的上限限制,亦即對超過投資上限的資本可繼續維持,無須轉讓降至投資上限;第二,台灣人違法投資大陸的裁罰視投資總金額而定,不論對於大陸投資的家數,凡投資金額總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投資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1億美元者,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而不再如同過往按件處罰。

3月10日公布的特赦方案與現行規定比較起來,確實嘉惠不少已經赴大陸投資的台商,然而,對於3月10日以後赴大陸投資或擬提高投資額度的台商而言,仍須遵守原來的規定,但原來的規定有諸多需檢討改進的空間,實務上仍可能造成台灣人民對於大陸投資的計畫動彈不得。此部分,期待新政府能儘快做一通盤全面的考量、並儘快落實新制度。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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