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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賣善存無罪 檢痛批法官荒謬
2008/06/15 19:54 瀏覽1,809|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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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6.15 
陳志賢/台北報導

     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違法販售善存,台北地院判決謝素怡無罪,並在判決書中質疑政府將維他命以「藥品」管制政策不當,但檢察官痛批法官「荒謬」曲解法令,竟擅將單純刑事案件,擴大解釋並質疑藥事管理制度,侵犯藥政主管機關行政權,甚至有「法官造法」之嫌,已提起上訴。

     謝素怡被控自九十四年透過親友從美國帶回善存及銀寶善存販賣,經藥商惠氏藥廠找人偽裝顧客購買,向檢調檢舉而遭起訴。

     台北地院指旅客自國外帶回來的藥品,屬於「自用藥品」不罰,判決無罪,還特地在判決書中質疑政府管制政策不當,導致進口維他命價格,超高於國外,成為熱門議題。不過,檢察官認為判決理由離譜。

     檢方說,依現行法律及法院實務見解,未經衛生署許可及無中文標示藥品,屬於「禁藥」。謝女確實在九十四、九十五年間三度販售未經衛生署許可及無中文標示的銀寶善存及善存,但法官自行偏離法理,詮釋藥事法規,判決無罪,作法不當。

     檢方強調,善存與銀寶善存究竟應以「藥品」或「食品」管理,基於權力分立機制,本應由主管機關以其專業考量判斷,依衛生署解釋,係擔心民眾誤將維他命當「食品」來濫用,因此以「藥品」管制。

     但法官擅將單純刑事案件「放大」至全部不同種類、成分及劑量之維生素範疇,進而在本案中質疑「維生素應否列為藥品加以管制」之藥物政策議題,已踰越司法權限而侵害行政權,更有法官造法之嫌。

     檢方認為,法令規定自用藥品只能自用,不能販賣,不得假「自用」之名,行販賣之實,以逃避藥事法規範;謝女三度販售親友購入的善存,數量之大,已非藉口「自用藥品」能夠搪塞。

     黃天如/台北報導

     衛生署藥政處長廖繼洲表示,低劑量綜合維他命擬由現行藥品改列食品,目前大方向不變,惟預告草案目前仍在該處細修當中,若經呈署長林芳郁獲得支持,將開放各界公開討論。

     維他命目前在我國無論單方、複方或高劑量、低劑量都被歸例為嚴格管制的藥品,市場價格與部分國家相較也偏高,影響所及,在社會輿論的壓力與期待下,衛生署擬將安全性較高的低劑量綜合維他命改列為食品。廖繼洲表示,若要將低劑量綜合維他命由現行藥品改列為食品,依法必須歷經預告及公告的法定程序,惟為求慎重,預告草案目前仍由藥政處逐字逐字細修當中,也尚未呈給新任署長林芳郁批示。

     他透露,預告草擬內容將低劑量綜合維他命改列食品的大方向不變,至於高劑量的綜合維他命則擬改列乙類成藥,相關管制標準都較現行放寬;至於高劑量的單方維生素產品,則維持依藥品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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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弭爭議 才能解決問題
2008/06/15 19:55 推薦0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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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6.15 
陳志賢/特稿

     台北地院一項判決,質疑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正當性,引發熱烈討論。但平心而論,法官對於法規爭議,應尋求大法官解釋或立法機關修法,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如果只為了凸顯法律見解、抒發個人意見,作出罕見判決,根本無法做到「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反而製造更多問題。

     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透過友人從國外帶回維他命善存販賣,被控違反藥事法販賣禁藥罪;台北地院指旅客自國外帶回來的藥品,依藥事法「但書」規定已不算禁藥,販售這些「自用藥品」不罰,判決謝素怡無罪。不過,台北地院這項判決,卻極具爭議性。

     綜觀判決書內容,法官為了點出主管機關長期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不合理現象,判處業者無罪,立意雖佳,但法官擴張解釋藥事法規定,同時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立論基礎並不穩固,這種法律見解很難令法界所支持。

     在這篇判決書中,充斥著對於主管機關長年對於維生素以藥品管制等藥事政策的質疑,但法官只是代表國家執行司法權,必須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斷案,因此法官自行解釋法令,導致判決書理由逾越司法權,侵犯了主管機關權限之虞,並不適當。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機關若對法令產生疑義,應循正當管道,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是建請立法機關修法作為救濟,讓法律爭議「回歸司法」,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如果法官只是在判決書上,藉由個人意見及獨特法律見解,來凸顯、衝撞法令爭議,將判決書理由當成為「陳情書」來寫,這樣作法也許能夠引起一時的輿論反應與討論,卻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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