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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閃路障撞車亡 國賠3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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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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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6.10 
劉鳳琴/台北報導

     傅姓機車騎士車禍死亡,原因是行經的關渡大橋,路面有凸起物,而主管單位未及時改善,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致傅閃避不及撞上,滑行衝撞至對向車道的貨車而傷重死亡,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應付國家賠償責任。

     本件車禍本可避免,但因傅姓騎士未能注意車前狀況謹慎行駛,避開道路上的凸起物,亦應分擔15%的過失責任,被害人家屬因已領取140萬元的強制責任險,因此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應給付傅妻、2個兒子、母親等4人共339萬6700餘元。

     主管單位未設置警告標誌

     死亡的傅姓男子家住淡水,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晚5點多,騎乘重型機車下班返家時,行經關渡大橋時,因橋面上有一高12公分、長30公分、寬20公分的凸起物,傅閃避不及壓過凸起物後,重心不穩而失控駛入來車道,於對向內側車道倒地後往前滑,撞及對向外側車道正常行駛的大貨車而受傷,送醫急救後,因胸部大出血休克死亡。

     傅死亡時,家有年近80的老母、妻子及2個11歲及12歲的兒子,家人悲痛不已,認為傅的死亡完全肇因於交通部路面管理不良所致,對關渡大橋上的凸起物沒有及時改善,又未設警告標誌,對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衝撞對向大貨車送醫不治

     交通部則指傅血液中驗出有酒精反應,酒後騎車亦有過失,又辯稱橋面上的凸起物,是承包工程的欣道營造公司挖掘路面所致,但判決認為傅車禍時,血中酒精反應為0.06757mg/L,濃度很低,並不足以影響騎車安全,且酒駕行政裁罰準0.25mg/L。

     至於交通部倘認欣道公司應負責,可向欣道求償,但並不可免除對公共設施管理不當的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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