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林敏弘】 2008.06.04 02:40 am
甲先生平時是個放貸的「金主」,十分精明。他和另外三個也是「田僑仔」的乙、丙、丁是好朋友,四人經常相約吃飯,把酒言歡。
有天,個性憨厚的乙向甲借錢,理由是他的孩子打算在台北創業,需要資金。他和甲說好借3,000萬元,年利率5%,兩年後還。
甲精打細算,發現乙名下的土地沒什麼價值,反而看上乙弟弟的田地,甲特別調查過,那些田地的市價差不多有3,300萬元,所以要求乙去說服他弟弟,把田地拿來抵押擔保。他弟弟也不太清楚法律效果,就答應了。
另外,甲又要求乙再去找丙和丁兩個「麻吉」為他做連帶保證,丙和丁猶豫了一下,但乙向他們解釋說「只是形式」,反正大家都有足夠的資產,要他們別害怕,所以兩人也提筆簽字了。
對甲來說,有物保(土地抵押擔保),又有人保(連帶保證契約),而且大家都頗有資產,相當妥當。
兩年後,乙的孩子事業經營不善,還不出錢來,而甲這個「金主」處理錢的事情,是不講情面的。
時間很剛好,甲知道丙和丁這兩個保人的土地不久前才被政府徵收,領了大筆的徵收補償費,各是8,000萬元和2,000萬元。
反觀,乙弟弟的土地重劃之後,一半在住宅區,另一半被規劃為學校預定地,丙和丁的現金確實比較「好用」,所以甲雖然同時對這些債務人發了支付命令,但他盤算,丙的現金最多,直接強制執行丙帳戶裡的錢是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省得要另外拍賣乙弟弟的土地。
借款到期日過後的一個多月,即96年5月1日,甲就扣押了丙帳戶裡的3,300萬元,動作很快。
丙看到自己的錢被扣走,氣得跳腳,忍不住找我訴苦。不過,他也知道,當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所以,甲並沒有違法;只是他很氣,為什麼甲只找他,只要他的錢,而不找欠錢的乙,還有做保的乙弟弟或丁呢?甲也很坦白對丙說:「找你最快了!」
丙這才理解到,原來乙說的「只是形式」根本是錯誤的觀念,提供人保的人和提供物保的人在法律上一律都是保證人,而物保的責任並沒有優先於人保,所以甲是可以先向丙求償的。不過,丙清償這筆3,300萬元的債務之後,就取得債權人地位,可以直接向乙和他弟弟以及丁三人求償(民法第749條)。
事實上,有很多人跟丙的想法一樣,都覺得這種事應該是「先追物再追人」,也就是甲直接先去找「物保」,拍賣乙弟弟的土地求償,但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
另外,過去民法對於物保與人保之間的內部求償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96年3月28日修正六個月後生效的新法,則明定物上保證人,如果因為抵押物被拍賣,清償超過他應分擔的債權額度時,就超過的部分,可以再找人保(民法第879條第2項),各自照所負擔的比例攤還。所以,如果甲選擇拍賣乙弟弟的土地,乙弟弟就可以用這個方法處理。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