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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立檢察官法吧!
2008/06/01 10:41 瀏覽516|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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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6.01 
林峰正

     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在喧騰一時的高捷公司引入泰勞案審判中指稱,「高雄地檢署對於高捷案件,有很多都是選擇性辦案」,並直陳經向原承辦檢察官查證,檢察總長陳聰明曾指示為平息輿論壓力,起訴泰勞暴動案的相關被告。檢察總長陳聰明遭此指控後,極力撇清,強調絕無介入或干預案件的偵辦。

     一邊是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的全國最高檢察首長,另一邊是承審個案的公訴檢察官,誰真誰偽?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將於兩週內提出調查報告,絕不護短。只是,縱然法務部能夠如期提出調查報告,但是否真能釐清事實,不致陷入「信者恆信」的泥淖中實有待觀察。不過,在此仍要為王部長加油打氣,期待王部長秉持「不掩飾、不護短、不包庇」原則處理,給社會大眾一個清楚的交代。

     回歸到制度面來看,我國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檢察長(含檢察總長)對下屬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第六十四條又規定,檢察長(含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此兩條文規定的「指揮監督」、「職務收取」及「職務移轉」等做法,即學理上所稱之「檢察一體」原則,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在於使檢察體系能夠同心協力,有效打擊犯罪。畢竟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係一積極主動的權力,重在發揮綜效,讓全體檢察官都為完成全民所負託的使命共同努力,此即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設計完全不同。

     「檢察一體」是學界的通說,也是實務上共通的準則,惟在實務上卻迭生爭議。其主要的關鍵在於,當上級檢察首長就辦案的細節甚或結果指揮下級檢察官時,到底是合理的指示或是不法不當的干預,此二者之間界限如何,即有加以究明之必要,這也是具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們近年來一直戮力爭取獨立辦案空間的根源。徵諸實際,也確有多位檢察官為了抗議上級干涉辦案憤而離開檢察官的工作崗位。可惜,這些檢察官都成為烈士,但爭議仍然無解。

     在現行法上,賦予檢察首長們檢察一體的重大權力,但對其得以行使的實體及程序要件卻完全付之闕如。因此若要徹底解決問題,便應由此下手,例如:為統一檢方偵辦案件標準,防止個別檢察官濫權,上級檢察官有命下級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經過、調閱卷宗等權力,又為避免不當的關說及干涉,上級檢察官指揮監督時,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又如上級檢察官要接辦案件時,應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方得為之,以防止恣意,且亦應以書面附具理由,對於以上的指揮,當應給予原承辦檢察官內部異議及救濟之管道。

     以上建議,實應藉此機會全面檢討檢察官定位不清所引起濫權、指揮系統混亂的批評,為檢察官量身訂做一部「檢察官法」。檢察系統的有識之士,難道不該有所行動,共同挽救逐漸沈淪的檢察官形象,還要再讓上下級檢察官互相攻訐,政治人物順勢插花演出的歹戲繼續上演嗎?法務部王部長也該化危機為轉機,將檢察官法的立法作為挽救檢察體系的明確手段。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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