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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混淆檢察官、法官角色
2008/05/23 21:08 瀏覽685|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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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任律法/法律工作者(台北市)】 2008.05.23 02:51 am
  
近日報載特偵組檢察官在對陳前總統所涉國務機要費案而召開之記者會後,脫口而出「應槍斃!」引發軒然大波。筆者觀察媒體批評時,不時使用「未審先判」、「司法值得信賴嗎」,顯示國人基本上對檢察官及法官之職務仍混淆。

檢察官享有犯罪之偵查職權,其辦案方法含搜索、扣押、限制出境、傳訊證人等等。檢察官係代表國家主動積極偵查犯罪,受檢察一體之指揮,即需受檢察總長之指揮,以免濫用權力而侵犯人權。

反之,法官審判案件,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審理,不告不理,正因法官擔任仲裁角色,故憲法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自六十九年間檢審分立以來,法官、檢察官分屬司法院、法務部管理,將推事正名為法官,法庭位置將檢察官座位與法官分開,近年來刑事訴訟採行交互詰問程序,更是釐清法官及檢察官之角色,實不應再以「司法官」此一含混之名詞而予立法,期待新政府能使國家的法治建設更往前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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