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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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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茂林 盼回任主任檢察官
2008/05/21 12:35 瀏覽3,059|回應12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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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5.21 03:14 am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卸任後,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創下法務部長擬回任司法官的先例;法務部長王清峰證實這件公文已到法務部,但她尚未決定。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只有檢察總長、法務部政務次長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例如前檢察總長吳英昭、前法務部政次姜豪、曾勇夫等。施茂林卸任法務部長後申請回任最高檢主任檢察官,則是法界首例。

由於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人事由法務部長派任,最後決定權在王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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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茂林特別費案 核銷發票有疑
2008/05/29 11:1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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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5.29 03:12 am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調查首長特別費案,首波即將偵結。據了解,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以單據核銷部分出現不少問題,參與辦案人員形容即使以日前檢察長會議大幅放寬的標準,恐怕還是難過關。

不過,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昨天不願就施茂林是否將因特別費案被起訴一事表示意見,僅說首長特別費案仍在調查中。據了解,特偵組除傳喚過施茂林及幕僚,還有不少證人,下個月可望偵結。

檢方人士推測,法務部長王清峰不准施茂林回任檢察官後退休,他的特別費使用狀況,可能是因素之一。

施茂林在五二○當天以辦理退休為由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讓司法界對施茂林申請回任的行為有諸多傳言;特偵組內部對於施茂林申請回任、且指明到最高檢察署,覺得他「不聰明」,認為沒有做到避嫌的基本要求。

特偵組原計畫在五二○前偵結施茂林等十位首長特別費案;由於特偵組承辦檢察官越方如與施茂林曾經共事過,在處理施茂林案時,承受相當大的壓力;特偵組向法務部調取部長公務行程等資料,也不是那麼順利。

據相關人士指出,施茂林核銷特別費的發票,有不少是他的妻子刷卡消費購物而來,許多項目讓辦案人員覺得不可能跟公務扯上關係。

不過,施茂林昨天透過幕僚表示,施家住台中,有時候請妻子幫忙買東西以部長名義送人;或因施茂林本人沒有信用卡,在台中宴客時由妻子刷卡付帳,即使贈禮或宴客對象是親友或家族成員,但以「部長」名義給付,難道不算公務?

施茂林表示,他本人未使用信用卡,消費由同事代為處理,發票是事實,何來不實核銷?此外,他在三年多部長任內捐款上百萬元,已超過領取的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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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人情之外看施茂林
2008/05/27 14:22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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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文玲】 2008.05.27 02:27 am
  
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在政黨輪替後想回任檢察官,但被接任的王清峰回絕。有人為施茂林抱屈,有人支持王清峰的明斷,也有檢察官認為王無權擅決,權在檢察官組成的審議委員會,人情法理爭議四起。

撇開「准他回任又何妨」的人情之憫,施茂林由部長回任檢察官如何處理,應有足為後繼者遵循的客觀標準,不可昧於「人情」之說,而等閒視之。

一般政務官去職,只能領到退職金,法務部長若回任檢察官,即可比照法官享有終身保障。在六十五歲退休時,更能領到比一般公務員優渥的退養金。

國家給予檢察官優於公務員的保障,是因為檢察官具有司法官性質,並非體仰上息的行政官。檢察官不同於一般行政官,施茂林知之甚詳,他出入於兩種職務之間如何拿捏,亦存乎一心。

法務部長職司訂定檢察政策,管理檢察行政事務,照理說,由具檢察官經驗者擔任部長更能貼近基層,抗拒政治壓力。因此,當部長為檢察事務奉獻心力後去職,若想重回檢察官工作行列,檢察機關疼惜迎接都來不及,那會閉門謝客。但若部長重行政輕司法,勤於奉承上命而疏於實踐檢察天職,檢察豈應輕易開敞大門,提供給其優異的順水人情?

法務部長能否回任檢察官,若將之繫於其部長任內對檢察信念價值的維護,看似重擔,實則順理成章。部長享有政務官的權與名,亦可領取政務官的退職金;但繁華過後要重回舊家門,能不忘舊家門風,才宜歡喜入門。

想回任的法務部長任內有沒有守住檢察家風,檢察界應有公評;此一評斷,制度上要交給繼任的部長評定,或由檢察官組成的審議委員會決定,可再討論。總是法務部長有其宿命,在滿足行政上意和捍衛檢察權益間常難兩全,只能擇一而行。就如退職待遇的高低,制度上雖有退路,社會也有不同議論,未必都能如主觀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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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任檢察官的不應與不當
2008/05/26 14:32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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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5.26 
詹守忠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職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案,被新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否決。當事人施前部長得知後,從媒體報導其反應是「一生奉獻國家,竟落得如此下場,讓他不知天涯何處是歸家。」其暗喻王清峰部長不通人情,卻也突顯施前部長對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認知混淆。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差異這是政治學的ABC。事務官須經考試任用,受法律保障,不隨政黨輪替,行政中立,無黨派考量。但政務官則不同,只需執政黨同意任命,隨政黨輪替而更換,政策上必須貫徹執政黨的理念等等。兩者任用不同,退休制度就不同,政務官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一般事務官的公務人員的試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如果施前部長想享有檢察官的退休保障,當初就應該拒絕法務部長的職務。

     在九十二年十二月立法院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前,政務官之退休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其舊規定是可併計事務官時期年資,這是國民黨長期執政,黨國不分的錯誤設計。但在九十二年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時,其立法說明已非常清楚「配合我國政治發展,因應政黨替之需要,將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與予以明確區分…。」故第九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如有曾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應依其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核給退休(職、伍)金。」

     因此不管施前部長回不回任檢察官,其擔任政務人員之前的年資都適用原來「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然而擔任法務部長後為何要拉下臉回任檢察官呢?其差別在於司法官有加發退養金之規定,未滿六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五;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施前部長今年五十八歲,加發金額只有百分之五,如果能撐到六十五歲退休,退休金就可多出百分之一百四十。

     施前部長之所以不應申請回任檢察官,在於喪失政務官風骨,其檢察官的獨立性遭受質疑,如何再行使檢察官職權。而其卑躬屈膝申請回任,也更證明民進黨的用人不當。另,施前部長申請回任檢察官之所以不當,在於其利用法律巧門申請回任,獲取個人較高退休金,這是只有「高官」才有之特權,王清峰部長知道其中緣由若還同意,這是私相授受,破壞制度設計之精神。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摘奸發伏,維護國家社會秩序;一方面亦賦有防止警察、調查機關濫權刑求,以保障人權。故檢察官地位和負責審判的法官同等重要,就如同「皇后的珍操」不容被質疑,故法務部長回任檢察官應以高規則標準看待。王清峰部長拒絕施前部長回任檢察官,這是維護政務官退休制度,也是堅守檢察官獨立性的最佳表現。

     (作者為企業人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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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解套 施茂林可順利退休
2008/05/25 16:11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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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8.05.25 03:40 am
  
法務部長王清峰不准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回任最高檢檢察官,意外扯出施退休金的話題。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昨晚透露,人事局研究認為,可依行政程序法給予五年請求權申領應得的退休金,人事局將發函銓敘部釐清,讓施不必回到檢察體系就可以辦理退休。

陳清秀表示,人事局為維護公務員權益,近日來研究施茂林及黃志芳的退休案,除了將建請銓敘部釐清、解釋法律規定,也擬建議銓敘部,對現行法律的不周延修法,以維公務員或政務官的權益。

陳清秀說,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母法並未規定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規定,但卻規定了未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程序,既然不符合條件都可以有五年的請求權,施茂林符合退休條件當然可以比照辦理。

陳清秀說,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明定常任文官轉政務官應於一個月內申請辦理,施茂林九十三年轉任時並未辦理,只有回歸到母法規定,母法既不周延,當然可依行政程序法一百三十一條五年請求權的規定辦理。

陳清秀說,施茂林如果要辦理公務員的退休,應具有此一權利,而且他當公務員也已超過二十五年,早已符合資格。

他說,人事局將協助施茂林,建請銓敘部解釋釐清此一法律,即可依法辦理退休,而且不必回到檢察體系辦理退休。

至於前外交部長黃志芳,陳清秀表示,黃由公務員轉任政務官近四年,依法可申請一百多萬元的退職金。但黃的公務人員年資僅二十一年,尚未達五十歲、滿二十五年的服務年資,因此無法領取退休金。但黃志芳可領取「資遺費」,或者回到行政部門當文官,補足服務四年年資即可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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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濫權? 改革回任特權?
2008/05/24 13:2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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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桂宏誠/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北縣中和)】 2008.05.24 03:27 am
  
法務部長王清峰未批准前部長施茂林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台南地檢署林主任檢察官抨擊其為濫權。然而,「回任」到底是政府人事制度?還是「舊習」甚或「陋習」?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之規定,檢審會確可審議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的「任免」及「轉任」。但是,「回任」並不是政府考銓法規中的術語與制度,充其量只是法務部自訂的內規。而依據法院組織法及據此訂定的檢察官人審會審議規則,檢審會儘管得審議「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但卻不包括施茂林申請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事實上,上開審議規則中所謂的「回任」,係指從檢察官轉任為同屬常任文官但為「法務行政」之職務,然後再「回任」到之前擔任過的檢察官職務,並不包括政務官。再說,該審議規則所明列得以「回任」檢察官的法務行政職務,既並不包括部長及政務次長,依據人事組織性質法律之法理,法無明文賦予之權利,即表示該權利不存在。

施茂林離開了考試及格「任用」的常任文官職,被政治「任命」為政務官,現在政務官下台後,想重新再被「任用」為常任文官,此種情形應是「再任」而非「回任」。然而,施茂林從常任文官到政務官的過程,乃適用不同體系的政府人事制度,且也沒有規定政務官卸任後即當然「回任」常任文官。因此,王清峰部長有權決定施茂林是否「再任」檢察官,這是機關首長擁有用人權的當然之理;至於檢審會審議的項目,基本上是審議人選的條件資格提出幕僚意見,而供部長做出最後的決定。

當施茂林自願擔任政務官而走上政治之途,就應該知道政務官職務,將是隨時因政治原因下台的「志業」,而不再是擁有終身職保障的永業化之「職業」。過去十多年來,政府人事政策已建構了「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二元化的管理體系。這項改革的理由,就在於建立常任文官行政中立文化。而在方法上,則是要扭轉以往常任文官以升為政務官為目標,但當計算算退休金之時,卻又想「回任」常任文官,或是擁有一套比照常任文官的退休制度。

儘管過去法務部有所謂「回任」之例,但其實是因受到了權力的照顧,而並非是當然的法定權利。王清峰有勇氣改革舊習值得肯定,但在新政府的政務官中,也多有將來可能需「回任」常任文官以領取退休金者,我們不妨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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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雙方吵不休 重傷是司法
2008/05/24 12:5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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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本報記者/特稿】 2008.05.23 05:40 pm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回任檢察官遭拒風波,今天續有發展,不但有擔任檢審會委員的主任檢察官批評王清峰濫權,同時,綠營立委也替施茂林向王清峰說項,對於這起風波目前雙方各執一詞,外界如霧裡看花,看不懂是怎麼一回事;有人認為卸任部長施茂林委屈了;但也有檢察官贊同王清峰的做法,認為建立制度比個案更重要。事情演變迄今,施茂林就算回任,意義恐怕也不大了,雙方不如就此罷手,以免雙方各持己見,傷了自己,也傷了司法。

由於法務部長卸任聲請回任檢察官是頭一遭,曾貴為法務部長的檢察官可否回任檢察體系,在檢察系統的確有若干疑義待釐清,目前,新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對不准前任法務部長施茂林回任檢察官一事,對不准的理由語帶保留,但態度堅定;而卸任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則認為,回任是他的權利,並獲部分檢察官聲援。

就事件發展情形看,法務部和支持施茂林者各有道理,各有堅持,但也有各自保留的地方,不願扯破臉,把話說死、把事情弄僵,其目的也是在保持司法人高道德、高標準的風範。

若雙方如此持續堅持下去,甚至「對簿公堂」,也許,「吵」到最後,多少可以釐清誰才有道理,誰說的才對, 但在「攻防」過程中,刀光劍影下,豈不又重傷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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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網站批:回任有何天理
2008/05/24 12:56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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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5.24 03:59 am
  
施茂林申請回任檢察官的風波持續發燒。檢察官論壇網站有人以「看不下去」為題,質疑當初是誰硬把高檢署檢察長拔掉?是誰在檢察官要偵結國務費案時還轉達總統要求再給一次說明機會?暗批施茂林受政治力影響。

還有檢察官在內部網站提到,當初台北地檢署派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負責國務費案蒞庭公訴,遭綠營人士抹紅,法務部不但提供立委有關張熙懷的入出境資料,還下令高檢署調查張熙懷進出大陸情形。

這些檢察官批諷,當時的部長不但沒有力挺檢察官,反而屈從附和政治人物,在背後不斷放冷箭,令人心寒,若讓他回任有何天理?當時張熙懷還曾感慨說:「被長官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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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施茂林回任 王清峰:再講就傷人
2008/05/24 12:5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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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5.24 03:59 am
 
民進黨立委昨天到法務部,為前部長施茂林說項,法務部長王清峰重申要捍衛檢察官形象,不願多說。
記者屠惠剛/攝影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等人昨天拜會法務部長王清峰,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的回任案說項,王清峰含蓄表示「再講就傷人了」;至於有檢察官認為應由檢審會決定這項人事,法務部指當初是施茂林要求王清峰在五二○當天批示,避開檢審會。

法務部人事處指出,依「離職檢察官再任檢察官審核辦法」,訂有排除條款,對於在法務部、司法院擔任司法行政的政務官,若申請回任不須經檢審會審查,直接由法務部長決定。施茂林在五二○當天以司法行政的政務官申請轉任檢察官,可由部長王清峰直接批駁;如果施在五二○後再申請,與一般律師申請回任程序相同,必須經檢審會審核。

據了解,施茂林在五二○當天辦理部長交接事宜後,隨即提出回任申請。由於當天王清峰行程滿檔,下午赴高雄參加國宴,幫施茂林跑公文的人士還一度要求將公文傳真或派專人送到高雄,就是急著要王清峰決定;王清峰當晚出席國宴後,趕回台北了解,最後不同意施茂林回任。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余天、余政道等人昨天拜會王清峰時,特別為施茂林說項,希望王清峰重新考慮讓他回任;王清峰依然重申是為維護司法獨立,捍衛檢察官形象,還說:「再講就傷人了,不太好!」她不方便再多講什麼。

據了解,王清峰不願多談不准施茂林回任的理由,但知道內情的人士透露,王清峰的決定與施茂林在部長任內的作為有關,不准施回任,意在建立檢察官應具有高道德標準。

【記者洪肇君、白錫鏗、楊濡嘉、呂開瑞/連線報導】法務部長王清峰拒絕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志?昨天抨擊王清峰濫權,指回任檢察官同意權在檢審會,不在部長,且王上任後未立即指派檢審會委員,是部長怠惰。

林志?昨天提案要求檢審會儘速召集會議,並在大會中討論施茂林回任事宜。他以電子郵件寄給其他八位由檢察官互選出的檢審委員,尋求支持。

林志?說,依法院組織法與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規則,回任檢察官的同意權在檢審會,不在法務部長,強調不管法院組織法或審議規則,「都是法律、法規命令」,王不應無視法規存在。

林志?指出,「我們這些司法官都是國家考試進來的!」法規既然規定,能否回任檢察官須由檢審會先審議,法務部長只有派任最高檢察署與否的權利,倘檢審會同意施茂林回任,而部長拒派最高檢,檢審會必須再開會,審議派任高檢或一審檢察署。

也是檢審會委員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林秀敏贊成林志?說法,認為應該先送人審會討論後再說。桃園地檢署曾擔任人審委員的檢察官指出,過去檢察官回任都由人審會討論後再交法務部裁處,據他所知,目前審議規則並未更改。

林志?說,王清峰不僅在施茂林回任之事濫權,上任後也未立即指定檢審委員,「是部長怠惰」。他強調,這屆的檢審委員將於下月廿二日任滿,部長依法須派任四席委員,且指定一人為主席,「五二○接篆就該派任委員」。

法務部檢審會共十七席,檢察官互選九席,法務部長指定四席,檢察總長含自己在內指定四席。王清峰上任後,還未派任指定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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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一小步 司法的一大步
2008/05/24 08:07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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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5.23 
何克昌/屏東(檢察官)

     報載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職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並辦理退休的申請案,被新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打了回票;本案可謂是「行政的一小步,司法的一大步」!

     過去,司法官轉任司法行政職務後,兼具司法官身分;然司法官既非行政專業人員,何以願意轉行從事司法行政,原因在於逃避責任繁重的司法工作,同時又可兼領較行政人員優渥的司法津貼,結果造成司法人力失衡,而且司法行政效率低落。

     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司法官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所謂司法官,依同條例第三條,即指法官、檢察官,以檢察體系而言,僅有「檢察官」可支領司法專業加給;但如檢察官改任行政,是否仍可假藉「檢察官」身分支領司法專業加給?

     檢察官的職務,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已規定非常清楚,即「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而司法行政,本質上係「行政事務」之工作,因此,從事「行政」,卻又同時支領「司法」專業加給,豈非名不正,言不順?

     對於遊走司法、行政二種屬性截然不同領域的官員,如何同時效忠自己的專業職責?導致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司法行政首長常以是否符合行政體系利益,要求檢察官應遵守「檢察一體」或是聲稱「尊重檢察官獨立辦案」的大帽子,讓民眾無法信服檢察體系的偵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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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享有至高權力 總是有得有失
2008/05/23 20:49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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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08.05.23 04:10 am
  
施茂林卸任法務部長後,想回任檢察官遭新部長王清峰批示不准,有不少檢察官認為法務部在「惡整」施茂林,但細究常任文官獲拔擢出任政務官,是「加官進爵」,享有至高的權力,法務部的不准決定,可受公評,但對檢察體系而言,未來如有機會更上層樓時,可要好好想想,尤其是年歲快滿65歲或已經屆齡的檢察高層,可要三思而後行。

過去,檢察官出身的法務部政務官,層級最多只到政務次長,還沒有類似施茂林以「部長」身分回任最高檢檢察官的先例。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規定,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如年紀到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前3個月,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依照法條精神,雖然施茂林年紀還沒到,但他應該有權利可以申請回任,只是以「部長」的身分適不適合、會不會尷尬而已。

施茂林當了30年的法官、檢察官,獲民進黨拔擢高升法務部長,臨退卻回不了他熟習的檢察官,對施而言,當然感傷,法務部長王清峰針對首例,作成不准的回任的先例,當然也傷了檢察體系的心。

未來,長年在檢察體系服務的檢察高層,如遇有機會高升,可要好好三思,想想到底是想當官,還是要錢,如同財經首長的「旋轉門」,來自檢察官的聲音認為,法務部不准施回任,在情理上是有點說不過去,且有「惡整」的意思,施茂林的例子,恐怕會讓未來有機會高升的檢察官視為畏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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