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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收禮 同一來源1年限1萬
2008/05/20 10:26 瀏覽499|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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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5.20 04:51 am
  
法務部在新政府上台前擬訂「公務員倫理規範」,明定一年內,從同一來源收受的社交贈禮以一萬元為上限;公務員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親屬、或藉第三人收禮,都視為公務員本人收禮。

據了解,這是法務部政風司應新部長王清峰要求草擬,並送交她審核;行政院可望近日內公布,要求全體公務員遵守。

馬英九強力要求公務員廉潔,並指示法務部對公務員那些禮不該收、那些飯不該吃明確規範,政風司日前收集國外相關規定後,研擬訂出此一規範,共廿一條條文。

草案中將公務員收禮規範擴及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同住一起且共有財產者)家屬或藉由第三人名義收受後,交予公務員本人者,都視為公務員本人受贈。換句話說,過去第一家庭從御醫黃芳彥手中收到李恆隆贈送的SOGO禮券都在禁止、或應申報之列;法務部在草案中規定,各機關首長得依需要,訂定更嚴格的規範。

草案也規定,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之外,接受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草案中規定,公務員間應避免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報主管備查。

此外,公務員在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情況下可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贈受財物,但必須與公務禮儀有關、或是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或慰問;公務員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贈受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

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傷病死亡等,所為饋贈,不得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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