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5.16 04:37 am
即將卸任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兩年未執行死刑,他為使停止執行死刑能有法律依據,趕在五二○之前向司法院提出提高執行死刑門檻的修法建議。但司法院認為欠缺法理依據,昨天回函拒絕。
司法院認為,法務部是死刑制度的主管機關,應該妥慎檢討死刑存廢,如認以廢止為宜,應積極檢討死刑相關規定,研究妥善配套;否則一面維持死刑規定做為犯罪威嚇手段,或由檢察官據以求處被告死刑,另一方面又從訴訟程序多方限制死刑判決或執行,「自非法治國家的常軌」。
司法院曾經調查,目前等待執行的廿九名死刑犯中,至少有廿六人是經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但法院依檢察官求刑判死刑定讞後,法務部卻不執行。
施茂林兩年法務部長任內不曾執行死刑,引發議論。法務部日前提出修法建議,希望增加不執行死刑的合法性;司法院則趕在施卸任前回覆反對意見,也使新任部長王清峰有更多的決定空間。
法務部提出的修法建議分為三部分,目的在提供不執行死刑的法律依據,及提高死刑判決的門檻。
法務部建議的第一部分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增加「停止死刑執行的事由」,即當死刑案件聲請大法官解釋、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情形時,可以停止執行死刑。
司法院認為,法務部建議不設聲請次數的限制,和其訂頒「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不能以同一原因再聲請的要求不符,欠缺法理上依據。
第二部分為修正刑訴法第三八八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的案件,於第三審要由律師強制辯護。司法院認為,有關案件二審可能判決無罪,三審是否仍須強制辯護,存有疑義。
第三部分是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要求最高法院判決被告死刑時,須合議庭五位法官都通過,少一票都不行,較現行過半數即通過的情形嚴格。
司法院徵詢最高法院的意見,最高法院認為五位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刑的規定,會使一人或少數意見妨礙或干擾多數意見,顯不合理,建議法務部乾脆廢止死刑或採死刑猶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