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反貪最新規範 520前趕出爐
2008/05/15 11:07 瀏覽786|回應1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 2008.05.15 
劉鳳琴/台北報導

     法務部政風司十四日已研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具體明訂公務員對於沒有利害關係的餽贈,以不超過市價三千元為限,至於有利害關係的宴飲、應酬則一律不得參加,這份規範將在五二○前送交準法務部長王清峰核閱,最短時間內報行政院核訂,作為公務員未來厲行廉政的準則。

     據了解,這份草案有廿餘條,共分三大區塊,分別為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對於那些餽贈不能收受、那些應酬活動應謝絕、那些飯局不能參加,都有明白規範。

     關說三日內上報 禁飯局小白球

     所謂請託關說,是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本人或不利第三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之虞者。

     草案明訂,公務員遇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非以書面為之者,並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關說者之姓名、身分、及時地、內容、方式等。

     對於不涉及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如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退休、辭職、死亡等,餽贈之標準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婚喪喜慶 餽贈上限三千元

     至於公務員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邀宴及其他如打球、旅遊等應酬活動,一律應予拒絕。

     有些與公務員有利害關係的廠商,為了達到行賄目的,或不便對公務員本人進行餽贈,往往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作為餽贈對象,如某位已下台的部長即曾以兒子出國念書,接受廠商夾藏廿萬元的茶葉禮盒,而被依貪瀆罪起訴。

     政風司研訂的廉政規範,即明訂由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受贈者,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其本人者,均視同公務員本人受贈,一律在禁止之例。

     親友子女代收禮 一律禁止

     接受不當關說、餽贈、飲宴應酬者,如未構成貪瀆犯罪,但有重大行政疏失,移送監察院或有關機關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若涉有犯罪情事,一律送辦。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862285
 回應文章
廉政規範過細 恐難收實效
2008/05/15 11:08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國時報 2008.05.15 
楊肅民/特稿

     新政府為了厲行廉政,責由法務部政風司研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具體明訂公務員對餽贈、宴飲、應酬的規範,立意確實良善,但要規範行得通,一得政風人員落實監督;二要政務官以身作則;否則公務員陽奉陰違,說一套、做一套,還是白搭。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的權責、義務,其實已有十分明確的規範,但為何還是有那麼多的公務人員陽奉陰違?為何有那麼多的公務員遭起訴、求刑?都是因為在分際上沒有拿捏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正是補「公務員服務法」的不足,也就是在細節上予以明訂,讓公務人員有所遵循。

     但是,像草案規定「對於不涉及利害關係的正常社交禮俗,餽贈之標準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會不會落入選罷法之覆轍,最後不是淪為宣示性法律,就是讓候選人背負連串訟累,值得觀察。

     事實上,送禮餽贈只是一種「風氣」,甚至被視為中國人傳統的「禮俗」,逢年過節,不要說公務員,包括政務官過去也不乏在車廂內裝滿禮品,從總統府一路送到立法院,如果多數公務員都遵循這套遊戲規則,其餘的公務員也可以歉然地表示「因為法令如此規定,所以請見諒」,嚴刑峻法確可達「移風易俗」目的。但若類如朋友邀宴,一進餐廳上菜之後才發現珍饈滿席價值不菲,公務員是翻頭就走?還是只挑蔬菜入口?又或是當席又偶遇其他友人代為買單,公務員是該還人錢財?還是當面制止再忍痛掏腰包代付?

     再者,像公務員遇請託關說要在三天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很明顯這只是在規範一般的公務人員,對於高層的請託關說,根本就在規範外,所以實施起來極易流於「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以現行的單一選舉制度,中央民代無法避免為民服務而向有關單位關說,而且甚多是由助理代行,本身無法過濾,以新修的請託關說規定,屆時這些紀錄可能變成政府官員要脅或反制民代的利器,透明化是一個免除民代壓力的方式,但會不會因而引爆行政、立法兩院衝突,造成另一種困擾,也值得注意。

     新政府為民表率,有些規定「矯枉過正」可以理解,但還是應切合實際,規範只有行得通,才有意義。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86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