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8.05.12
劉家熒/北縣三重(自由業)
政府施政再傳重大弊案,而這一次問題出在外交領域,但同樣是要由人民買單。其實,弊案的防制並非全無因應的對策,美國自獨立建國以來,也曾為弊案叢生所苦,為了防制不肖的政府官員或廠商以不當手段,謀取國庫暴利,自一九八六年起,重新修訂「防制不實請求法」(False Claims Act),並引用英美法傳統的「公益代位訴訟」(qui tam action)機制,獎勵全民參與檢舉與告發不法,獲致極大效果。
所謂「公益代位訴訟」,係指個人或團體,依法得以政府名義,為公益與自己的利益,對所有非依法或依契約而造成國庫損害者為被告,代位提起民事告發訴訟。此一制度的特點,在於要求不法行為人負擔民事罰金與政府損害的二至三倍賠償責任,以彌補國庫損失,而告發人於勝訴或經和解後,亦可取得政府受償金一定比率(約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報酬分配權利。
由於政府執法人力與資源不足,且受限於僵硬之司法程序規範,難以即時預防與發覺不法,因此必須依賴廣大民眾,尤其是政府機關或企業內部對不法行為有直接瞭解,或甚至參與或經手的下階層職員協助舉發,方能有效解構此種白領犯罪的共犯結構,故亦有「窩裡反」(whistleblower)訴訟之稱。
公益代位訴訟的設計,另訂有「防報復條款」,以保障告發人避免因挺身告發而遭解職、威脅、侵擾或歧視待遇。另為避免形成濫訴或非法爆料,對告發人的訴訟適格與證據提出,亦設有嚴格的限制。如法院發現告發人本身亦涉有不法行為,法院可視其涉案程度,酌量減少或否決告發人的償金分配。
公益代位訴訟的獨特機制,至今仍被美國視為是弊案防制最具效益的立法機制,應可為我國建立弊絕風清政治的立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