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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羨慕馬英九?
2008/05/11 09:24 瀏覽556|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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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文玲】 2008.05.11 02:31 am
  
五二0將至,馬英九擺脫特別費貪瀆的控訴,即將昂首登上總統大位。對馬英九來說,一年的官司洗禮,讓他身歷實境領教司法偵查審判「是怎麼一回事」;但馬英九不知道的是,重大刑案能在一年內定讞的,少之又少,他的官司堪稱總統級的特快車。

馬英九案能在最高法院「一次定江山」,重要原因之一,是承審的合議庭採了嚴格的審查標準。也就是,上訴的理由,必須達到「足以搖動前一審無罪判決結果」的程度才行。在一般人眼裡,這似乎是當然的道理;但對最高法院,這卻是少數。

那麼,多數情況是什麼?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有該調查的證據而未調查時,或諸如此類的十幾種情形,最高法院可將案件發回前一審的法院重新審理。許多合議庭只要發現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論重查是否會改變前一審判決的結果,都將案子發回。

也因此,最高法院刑事庭的發回率長年維持在四成左右;十件案子,平均有四件要回到二審再審一次。案子愈審愈多,不乏纏訟十幾年者。有的貪瀆被告,中年涉案,臨老才等到定讞判決。也有少年受害人已經成年,才盼得加害人定罪,重新挑起傷痛。

為什麼會形成「寧見他人訟海浮沉」的審判文化?說起來,不能全怪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糾結著複雜的因素。比如說,檢察官起訴品質不夠精良,法官不敢判有罪,又不願馬上判無罪,找到理由就發回。又比如說,過度拘泥於追求還原事實真相的正義觀,使得法官會為了被害人被殺十刀還是十一刀,要求重新調查。

其實,欠缺有力證據的刑案,要靠沒兵沒馬的法官找出真相,幾乎是難上加難。案件在法院的二、三審間游來游去,到底滿足了誰的正義?

這些都是積習已久的老問題,檢察官、法官在制式的規定裡行禮如儀,彷彿忘記了那些站在法庭上,活生生,受案件「綁架」生活悲喜的人們。這些人,難道只能羨慕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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