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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法務》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捍衛權利利器
2008/05/05 10:00 瀏覽2,240|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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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趙梅君】 2008.05.05 04:31 am
  
數年前,喧鬧一時的台灣大哥大及台灣固網經營權之爭,富邦集團原本在董監選舉中落敗;孰料富邦集團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獲准停止孫道存及李大程兩人的董事職權。在富邦集團繳交1.45億元的擔保金執行假處分後,孫道存與李大程自覺大勢已去而辭去董事職務,富邦集團就此取得台灣大哥大與台灣固網的經營權。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就爭執的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甚至讓債權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暫時實現權利。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內容五花八門,可能是禁止從事一定行為(例如禁止製造、販賣銷售某產品,或禁止行使董事職權),可能是必須容忍對方一定行為(例如在工程糾紛案,容忍對方施作某工程),甚至是先給付一定金錢。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目的是在判決確定前,給權利人一定的保護或使其實現一定的權利,以避免因訴訟耗時過久,即使原告本案訴訟勝訴也無實益。

一般而言,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只要聲請人繳交裁定所定的擔保金,假處分就發生效力,不需要等到假處分裁定確定。相對人即使提起抗告也不能停止假處分的效力。

要除去假處分的效力,只有幾種方式:(1)法院准許提供反擔保,(2)法院的假處分裁定被廢棄確定。(3)在本案訴訟中,假處分的聲請人敗訴確定。

這三種方式,只有法院准許反擔保的情形,才能快速除去假處分效力。其他兩種情形,需時數月到數年,在某些情形下(例如公司經營權爭奪或是電子產品是否侵害專利權的爭議),即使相對人勝訴,可能已事過境遷而無實益。因此,有人說拿到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就等於贏了戰爭。

以台灣大哥大及台灣固網的案例來看,孫道存和李大程被法院假處分禁止行使董事職權,在無法反擔保的情形下,只能認輸而辭去董事職務,就是最好的例子。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影響深遠,法律規定可以取得這種假處分的要件是「對於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有必要」。

從法條文字上來看,只要聲請人釋明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可以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就可以獲准。在實務上,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有時會考慮利益衡量問題,也就是會考慮聲請人因假處分許可所能獲得的利益及因不許可所可能發生的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的許可可能蒙受的不利益,加以比較衡量,來決定是否准予假處分。(上)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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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法務》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下)
2008/05/12 06:46 推薦0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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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趙梅君】 2008.05.12 04:20 am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具有暫時滿足聲請人的權利,如同得到勝訴判決的結果。聲請人將來勝訴的可能性,是否是法院許可假處分的要件,迄今我國實務尚未有定論。

以美國觀之,美國法院在核發性質相似的暫時性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實務運作中,聲請人獲得勝訴可能性,列為相當重要的審查重點。

反觀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勝訴可能性」這個要件。傳統見解認為聲請人是否有勝訴的可能,是審理本案訴訟的法官所要審理的,並非審理假處分聲請的法官所要考量。

近期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出現。民國92年間,凹凸國際主張競爭對手的零件侵害專利權,而對許多使用其競爭對手產品的廠商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剛開始其假處分逾十餘件均獲准,而引起新聞報導及學者討論。

到了民國93年,凹凸國際再次以惠普的產品使用侵害其專利權的零件A產品為由,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惠普不可繼續使用該A產品,也不可銷售有使用A產品之電腦的所有機種及其他產品。

就此案法院認定,為了防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濫用,凹凸國際是否享有有效的專利權及惠普是否確有侵害其專利權等事實,應是法院考量的首要。換言之,法院須先有凹凸國際的權利大概有遭受惠普侵害的心證,也就是凹凸國際對惠普所提起專利權侵害的訴訟,可能會獲得勝訴,法院才可准許凹凸國際假處分聲請。因凹凸國際無法提出其專利權確有被惠普侵害的事實,法院駁回了凹凸國際的聲請。

在後來飛行網與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簡稱IFPI)侵害著作權爭議案中,飛行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IFPI不可對第三人以任何方式,指稱飛行網提供P2P交換平台的行為侵害IFPI會員的著作權。

針對飛行網案,法院明白指出,法院在審理此種假處分聲請時,應審查要件之一為:當事人間有爭執法律關係存在,且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聲請人有勝訴的可能。法院在結論中指出,飛行網在本案訴訟,顯無勝訴的可能,而駁回飛行網的聲請。

由上述案例可知,我國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時,已開始實質審查聲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獲得勝訴判決之可能,作為准許聲請與否的依歸。

為了避免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遭到濫用,即將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在立法說明中特別提到,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包括權利有效性及被侵害的事實,法院若不准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聲請人是否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造成聲請人的困境是否大於相對人,及對公眾利益造成如何的影響等。

由上面的立法說明可以看出,是否准予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實在是各方利益衡量的結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方面可以保護聲請人;另一方面又因其效力甚強,對相對人影響甚大,有時甚至與公益相關,各方利益如何權衡,唯有由法院個案判斷。(下)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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