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趙梅君】 2008.05.12 04:20 am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具有暫時滿足聲請人的權利,如同得到勝訴判決的結果。聲請人將來勝訴的可能性,是否是法院許可假處分的要件,迄今我國實務尚未有定論。
以美國觀之,美國法院在核發性質相似的暫時性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實務運作中,聲請人獲得勝訴可能性,列為相當重要的審查重點。
反觀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勝訴可能性」這個要件。傳統見解認為聲請人是否有勝訴的可能,是審理本案訴訟的法官所要審理的,並非審理假處分聲請的法官所要考量。
近期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出現。民國92年間,凹凸國際主張競爭對手的零件侵害專利權,而對許多使用其競爭對手產品的廠商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剛開始其假處分逾十餘件均獲准,而引起新聞報導及學者討論。
到了民國93年,凹凸國際再次以惠普的產品使用侵害其專利權的零件A產品為由,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惠普不可繼續使用該A產品,也不可銷售有使用A產品之電腦的所有機種及其他產品。
就此案法院認定,為了防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濫用,凹凸國際是否享有有效的專利權及惠普是否確有侵害其專利權等事實,應是法院考量的首要。換言之,法院須先有凹凸國際的權利大概有遭受惠普侵害的心證,也就是凹凸國際對惠普所提起專利權侵害的訴訟,可能會獲得勝訴,法院才可准許凹凸國際假處分聲請。因凹凸國際無法提出其專利權確有被惠普侵害的事實,法院駁回了凹凸國際的聲請。
在後來飛行網與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簡稱IFPI)侵害著作權爭議案中,飛行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IFPI不可對第三人以任何方式,指稱飛行網提供P2P交換平台的行為侵害IFPI會員的著作權。
針對飛行網案,法院明白指出,法院在審理此種假處分聲請時,應審查要件之一為:當事人間有爭執法律關係存在,且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聲請人有勝訴的可能。法院在結論中指出,飛行網在本案訴訟,顯無勝訴的可能,而駁回飛行網的聲請。
由上述案例可知,我國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時,已開始實質審查聲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獲得勝訴判決之可能,作為准許聲請與否的依歸。
為了避免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遭到濫用,即將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在立法說明中特別提到,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包括權利有效性及被侵害的事實,法院若不准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聲請人是否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造成聲請人的困境是否大於相對人,及對公眾利益造成如何的影響等。
由上面的立法說明可以看出,是否准予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實在是各方利益衡量的結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一方面可以保護聲請人;另一方面又因其效力甚強,對相對人影響甚大,有時甚至與公益相關,各方利益如何權衡,唯有由法院個案判斷。(下)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