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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弱智族群 禁治產宣告改兩級制
2008/05/03 15:52 瀏覽1,188|回應1推薦0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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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總則編修正案」等四項法案,現行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兩級制,未來老人失智者、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等,將在更為彈性的監護制度中獲得權益保障。

明定日出條款 一年半後施行

上述四案包括「民法總則編修正案」、「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案」、「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案」等配套法案,現行禁治產宣告及監護制度有大幅修改,明定日出條款為修正一年六個月後施行。

現行民法總則第廿二條,規定「在中國無居所者」,修正案將「中國」修正為「我國」,以符合現實狀況。

有關禁治產宣布,現行民法以當事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做為判別依據,但二分法的規定,導致諸多失智老人、自閉症等遭排除在外,不少人淪為犯罪集團所利用的人頭,權益毫無保障,衍生諸多社會問題。

輔助宣告 遏阻被當人頭歪風

依修正條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兩級制,監護宣告與現行禁治產宣告一樣,屬無行為能力人,輔助宣告則可納入社會弱勢族群。

聲請上述宣告的對象,修正案增訂四等親以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陳節如強調,這項修法可補傳統家庭功能的不足,更符合社會現況需求。

修正案也明定,受輔助宣告者,未經輔助人同意,不得成為獨資、合夥營業或法人的負責人,也不得借貸、信託、贈與及訴訟行為。

立委陳節如並表示,社會已經走向高齡化、少子化,許多老人難以安排個人生活,衍生社會問題,「這項修法已等了八年了!」

她強調,家庭型態改變,個人和家庭往往難以面對相關問題,修法後,這類弱勢者將免於遭犯罪集團利用,權益也將獲得法律保障。

自由時報  97 0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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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法院許可 監護人不得代處分不動產
2008/05/03 15:52 推薦0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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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總則編修正案」等案,監護制度出現變革,未來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且除購買公債、國庫券外,監護人不得把受監護人財產進行投資,進一步保障受監護人財產權益。

修正案規定,父母因特定事項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須以「書面」為之,較現行規定更為嚴謹;另為使監護制度更為周全,修正案明定,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監護開始後,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應會同當地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修正案規定,監護人未於期限內向法院報告,視為拒絕就職,而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從當事人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決定監護人。

修正案也明定監護人退場機制,若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監護人。

由於監護人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修正案明定,若監護人行為違反受監護人的利益,法院得因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而當法院「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得依聲請,改定適當監護人。

修正案也賦予法院檢查監護事務的主動權,明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的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

自由時報  97 0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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