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8.05.02
劉鳳琴、羅暐智/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等人已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現行偵查中羈押期兩個月、得延長一次的期限,大幅縮短為十日,得延長一次為限。法務部對這項修法提案強烈反彈,認為嚴重限縮檢察官的辦案空間,如此修法是否要檢察官不辦案?
提案修法的立委吳志揚一日表示,檢方辦案常有「押人取供」的狀況,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的疑慮,因此立委才仿日本立法例,提案修正為「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十日」、「偵查中延長羈押不得逾十日,以一次為限」。
至於現行法令對於十年以上的重罪犯者,在審判中可無限期羈押,吳志揚也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提案中也主張取消此規定;改採一審、二審都只能延押三次,三審只能延押一次,期限皆維持現行的兩個月。
法界人士預料,這項修正若通過,將衝擊檢、院兩方的辦案,影響甚鉅。
對於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法大削檢察官權限,基層檢察官也懷疑,立委是否要幫馬英九報特別費遭起訴的仇?還有檢察官說,以後如何查賄、肅貪?
法務部指出,日本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但我國採卷證併送,起訴書洋洋灑灑,得詳列證據,複雜一點的案件,十天的羈押期間很難完成蒐證,而且十天一到若法院不准延長,豈不要放人,被告很可能因此逃亡。
但吳志揚則認為,有多少證據就辦多少,檢方應握有足夠證據才抓人,但實務狀況常見檢方先抓人,羈押兩個月後再延押兩個月,利用時間來折磨被告,再「暗示」被告可先認罪,他的提案目的是遏止「押人取供」的情況發生。
因「三一九槍擊案」陳義雄家屬翻供,立委陳根德也提案將重罪的強制辯護,擴大到偵查,對未經選任辯護人者,規定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律師到場。但法務部認為,如不論貧富,偵查中只要未選任辯護人,法扶會即應指定律師到場,對納稅人並不公平,試問納稅人為何要出錢幫被告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