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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免單據 公務員另類共業?
2008/04/27 11:05 瀏覽627|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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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張炎銘/公(台中市)】 2008.04.27 04:27 am
  
特別費的案子鬧得沸沸揚揚,最高法院認定領據部分的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更是一顆超級震撼彈。相信很多公務員與筆者一樣,進入公務體系後,遵循前輩「有樣學樣」,對法規的認知會跟司法人員完全不同,類似的案子可能還有許多。

一般公務員認為:不必單據,意味那就是一個「標準」,在此範圍內「自負盈虧」,若要完全用於公務、剩餘款繳回,不足時怎麼辦?

類似的例子是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交通費規定要實報實銷,但除高鐵或飛機票外,其餘可免附單據。因免附單據,很多公務員搭次等交通工具,但仍報支自強號車票,這種做法,可能已屬犯罪。

另外自行駕車出差日益普遍,但依規定:自行駕車報支交通費,僅能是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的票價報支,不能報支油料、過路費、停車費,可以說:自行駕車出差已不可能實報實銷,若報支自強號票價,則有違法之虞。

住宿費也是。有住宿事實並有單據只能在一千四百、一千六百元(簡任級)間報支,以目前行情多要虧本,而免單據可報支一半,鼓勵公務員免據報銷,以節省公帑,事實上,有很多公務員並無外宿。

刑罰的目的在「刑期無刑」並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最高法院既已判定特別費非「實質補貼」,其他類似不必單據的報支是否要比照,接下來怎麼辦?只能寄語司法人員「罪疑惟輕」,即使起訴,法官也宜儘量以刑度較低的「偽造文書」論處。最重要的,國家要訂定清楚、公平而合宜的法令,以免公務人員惴惴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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