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娟晴長期每月定期存錢在兒子戶頭,因為兒子非常孝順,她認為這些錢給兒子,將來自己的後半輩子也是靠兒子照顧,所以一直都很放心。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兒子一個月前意外身亡,所有的財產都由媳婦及兩位小孫子繼承。
媳婦對娟晴不太理睬,也不打算扶養她。娟晴很傷心,她所有的積蓄都給唯一的兒子,如今面對這樣的情形,她該怎麼辦呢?有什麼方式可以保障她的權益呢?
桂梅君律師詳解:
如果娟晴仰賴的只有兒子的老年扶養而「贈與」金錢給兒子,可以解釋這是個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也就是說贈與契約會在兒子死亡時,溯及失效,因此娟晴得向遺產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前贈與之金錢還剩下的部分。
如果娟晴仰賴的不只有兒子,包含日後照顧扶育娟晴的人實際還有媳婦,可認為娟晴贈與的受贈人包含媳婦,換言之這是個附負擔的贈與,依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規定,媳婦如不理會娟晴,娟晴可向媳婦請求履行扶養娟晴的義務(負擔)或者撤銷贈與。
或者,受贈人包含媳婦的狀況下,而娟晴與媳婦孫子同住,因為家長家屬間有扶養義務,依民法第41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娟晴得因媳婦不扶養她而撤銷贈與,並向媳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 97 04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