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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法規訂得嚴 不如訂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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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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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4.22 02:24 am
 
法務部長施茂林。本報系檔案圖片

有企業界人士看過這個專欄後,認為法律很重要,就從公司著手,把工作規範訂得很清楚,讓員工的權利義務更明確,但他後來發現,同仁的工作效率不是很高,向心力也不強。

缺乏彈性不人道

我聽他說,工作規範內容,包括員工何時可以上洗手間,以及上班應該穿工作服等項目,就知道他犯了「從嚴規範」的毛病。我猜想,公司如果制度太周全,變得「衙門化」,員工會覺得很不人道吧。

另有家公司委託協力廠商代工,但沒考慮廠商的承作能力,就訂定「如果不能如期交貨,罰代工價的50倍」契約,面對這樣的「狠招」,廠商也裝「皮皮」的,仍然遲交貨,只是兩手一攤,說沒有錢可以賠。這家公司去打官司,法官也認為違約金過高,從50倍減到只剩兩倍。

至此,公司才發現,「狠招」沒用。但其實很多企業都犯過這個毛病,以為從嚴規範就有用,其實是個迷思。

公務部門也有這種情況。

我擔任某部會的法規委員,發現有一個施行細則比母法還嚴。負責官員說,這是因為他到各縣市座談時,聽到地方的同仁要求從嚴規定,減少彈性空間,比較好辦事。但我提出反面看法,理由是法律本來就授權主管單位有裁量權,如果從嚴規定,將來面對外來的關心和壓力,導致破例、違規,豈不更容易被質疑為圖利?現場人士聽了也覺得有道理。

適度鬆綁效率升

以前,有個公務員在某個土地開發案的會稿過程,深怕有人找他關說,就在公文簽得死死的,說案子不合法律規定。問題是,各單位會稿完發現,竟只有這個公務員簽不同意,讓首長很不以為然。

經過溝通,這名公務員才勉強在第二次會稿時簽同意。但時間拖了一年多,負責這個專案的公司經理被董事長「修理」,憤而離開公司。忿忿不平的他,去告那名公務員,還要求檢察官嚴辦,因為公務員當初簽不同意,要不就是「圖利」、要不就是「偽造文書」。

再舉例,過去,偽造本票的刑罰很重,最輕三年,最高可判到十年。該立法原來的用意是在防止有人破壞社會公共信用,但司法實務上,常見「情輕法重」。舉例,年輕人為了還朋友錢,偷開父親的支票或用父親的名義偽造本票,金額只有5萬、10萬元,所以,法官大多會(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酌減一半刑罰,或判緩刑。所以說,刑責訂那麼重也沒用。

總結而言,就公務部門來說,公務員處理任何公務,應了解法律貴在合理可行,如果規定太嚴,不見得容易執行。對比較苛細的項目,可考慮法律鬆綁,免得作繭自縛,甚至動輒得咎。

就企業而言,包括人事規範、工作守則、工廠管理細則等,在符合企業管理的理念下,也不必太嚴苛、失去彈性,造成同仁執行上的不便,應讓同仁可以靈活運用。像業務上對外訂立契約,也要考慮雙方都有能力辦到,處罰條款也該合理,比如通路系統、便利商店講明「違約就不能上架」,反而比超高標準的罰錢更有效。

所以說,規定訂得嚴,不如訂得巧,才有效果。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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