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謝宜芬】 2008.04.21 04:43 am
由於在併購上市櫃公司的規劃上,除非大股東能控制標的公司超過半數的股權,以進行一步到位的合併或股份轉換外,收購方通常須先進行公開收購取得標的公司過半數股權後,再召開標的公司的臨時股東會進行後續的合併或股份轉換之整合計畫。因此,收購方必須在規劃公開收購時,將公開收購完成後至整合計畫完成前的相關議題一併考量,以避免中途發生問題,影響併購計畫的執行及時程。
留任董監之必要性
在公開收購完成後至召開臨時股東會期間,收購方應與大股東及董監事就這段期間的董事會運作先達成協議,避免全體董監事因股份轉讓過半而解任,導致標的公司的董事會無法運作,因而無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並通過合併或股份轉換計畫。
此外,由於股東參與合併或股份轉換與公開收購的稅負差異,為避免損害留任董監事的權益,收購方並應於公開收購開始前與各該留任董監事協商收購其剩餘持股的價格及收購方式,並應將該協議內容於公開說明書上詳實揭露,以臻完備。
董監事持股成數考量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公開發行公司的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兩者所持有的記名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一定成數。在一公開收購案件完成後至標的公司下市及完成撤銷公開發行前,因僅有商定暫時留任的董事或監察人,必然會有董監事持股成數不足的問題。甚而於改選董監事完成時,即便收購方可掌控過半數的股權,其於指派代表人當選董監事時,也有證券交易法第26-3條規定不得由法人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情事,而面臨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的問題,而有罰款之虞。
惟今年大法官會議第638號解釋,認為就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於期限內補足法定持股成數時,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的規定違憲,依據金管會研擬修正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條文,金管會擬就董監持股不足的問題,以強化資訊揭露及配合發行面加強管理等配套措施,代替行政處分。如金管會立場不變,則董監事持股成數不足而遭罰款的疑慮應可消除。
外資股東出場機制
由於外資在台灣股票公開市場活躍,標的公司大多都有外資股東,如未及於公開收購行為賣出股份,只能選擇於公開市場出售持股,或等候至下階段的合併或股份轉換時出場。
於股份轉換的情形下,由於外資股東將取得收購方(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股份,而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前取得投審會的核准;且於收購方贖回股份時,也需事前向投審會取得處分收購方股份的許可,方可將資金匯回外資股東所在地。
此外,外資收購方在進行與標的公司的股份轉換時,必須向投審會提出事前申請,而投審會依據法令會要求標的公司的所有外資股東一併申請其因股份轉換取得收購方的股份。由於外資股東在市場上有隨時處分標的公司股份的彈性,要求其配合收購方遞送申請書的難度甚高。
收購方如未能事前與投審會就該項要求的變通方式取得共識,恐會造成後續進行股份轉換時程的延宕,也應於併購進行時妥善規劃。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顧問,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