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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一知半解偵訊雞同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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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4.20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以往編制內的法庭通譯人員已不足以應付法律訴訟的需要,尤其是外籍勞工的引進及外籍配偶的增加,需要通譯的語系變得複雜。之前基隆市就因3名俄羅斯偷渡女子語言不通,通譯未到前,和海巡單位人員雞同鴨講。(本報資料照片/萬仁奎攝)

 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泰籍人士高才倫(譯音)入境,因涉嫌販毒,被航警局留置,經檢察官透過翻譯人員訊問,發現高某曾經是泰國皇太子的保鑣,進而與泰國緝毒單位建立更堅實的肅毒管道。不過,偵訊當時,卻差點因翻譯問題,漏掉了高曾服務泰國皇室的身分。

 當初負責偵辦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張春暉表示,通譯在外籍人士犯罪的刑事偵查與審判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如果翻譯辭不達意,或者通譯人員本身有立場,得到的結果會大不同,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頗大。

 為什麼偵訊高某時的通譯人員未盡責翻譯,以致差點誤事?張春暉回憶說,當初偵訊時幫忙翻譯的是泰國人,偵訊時,檢方就取得相關資料,發現高某可能曾任泰國皇室保鑣,在泰國販賣二百萬顆「亞霸」毒品被通緝,但需要進一步確認。

 在泰國人的觀念中,皇室是很尊貴的。張春暉說,翻譯人員在檢察官提問後,就已經由高某的回答確認了身分,但是,翻譯的泰國人內心掙扎著說出來會不會有損泰國皇室聲譽。幸好檢察官在最後確認筆錄前,翻譯人員才照實說出了高某的身分。

 張春暉表示,外籍人士犯罪,不單是外籍勞工糾紛或外籍配偶與婆家間的爭執,目前被世界人權組織重視的人口販運問題,都是屬於外籍人士犯罪的範圍,大部分東南亞外籍人士涉案,都需要翻譯的幫助。

 張春暉不諱言的說,目前檢方的偵查庭,大都是沿用警方尋找的通譯,這些翻譯人員是否有能力呈現真實?會不會因為立場而有所隱匿?在偵訊的當下,都很難去論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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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翻譯應重視弱勢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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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4.24楚天闊/北縣新店(行政院客委會諮詢委員)

 貴報廿日「通譯一知半解,偵訊雞同鴨講」的報導,個人認為,新任法務部長除了要重視加害女性的犯罪偵查外,也該重視弱勢語言使用人在法庭上的平等權利。

 台灣的外籍人士其中屬於工作、婚姻者,多為社會之弱勢,遇有司法案件,無法和國人一樣用流利國語表達,此時法庭「通譯」人員自然十分重要。此外,我國仍有許多因二次大戰、家貧、或居於偏遠地區,未能接受國語文教育,無法用國語和司法人員溝通,一旦這些弱勢老人,使用弱勢的鄉土語言和司法人員溝通,而司法機關又缺乏優秀鄉土語言通譯員為正確翻譯時,則此弱勢同胞的合法權益、基本人權將難以確保。

 法庭除了要設置外語翻譯員外,也要為本國人民設置客家話、閩南語、原住民語和國語之間相互翻譯的「鄉土語言翻譯人員」,此等人員可透過高普考或司法特考,或是獎勵現職司法人員參加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的認證考試,通過認證後再發給加級。而政府只要每隔一段時間對認證強化考核即可,既不必支付高薪另聘專職翻譯,而現職又可因通過認證而加薪,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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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庭通譯能譯也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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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4.20張孝義/新聞分析

 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法庭設置通譯一職,顧名思義通譯應該是就語言溝通障礙,職司翻譯傳達之責,但是無論檢方或院方,通譯卻大部分負責行政事務,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既然功能不彰,司法機關不如修法更名,用更實際的作法來進行法庭通譯工作。

 法院最初設置通譯的目的,是因早期檢察官或法官來自各個不同省份,司法官與當事人間,因雙方鄉音的問題難以溝通,所以經由通譯將雙方的鄉音翻譯成國語,以利訴訟程序的進行。之後本國人打官司的溝通問題減少,但是法庭通譯這個職位仍繼續保留。

 台灣加速國際化後,涉外事務日漸增多,英語系的外國人士如果涉及訴訟事件,無論是翻譯或辯護人的聘請,並未產生太大的問題。但是,弱勢的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如果涉及民、刑事案件,法庭通譯就難以擔當翻譯的責任。

 桃園縣警方曾破獲一起應召站,十六名從事色情行業的外籍女子,來自四個不同的東南亞國家,檢察署找不出能勝任的編制通譯,檢察官只好找來四名非公務員的翻譯人士,分據偵查庭的四個角落同時開庭訊問。

 法庭活動應該隨著社會脈動與時俱進,尤其是台灣國際活動越趨頻繁,通譯功能更顯重要。既然法院編制的通譯人員已經難以貫徹通譯的職責,不如重新思考,更改這些從事行政工作的「通譯」名稱,另行建立特約通譯的資料庫,讓逐漸成為新移民國家的台灣,法庭通譯真的「既能譯、也會通」。

 法庭通譯在日趨國際化的台灣社會,顯得越來越重要,日前一場「口譯與法律」座談會中,與會者建議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整合目前零散的通譯資源,建立特約通譯名單資料庫,使外籍人士發生訴訟糾紛時,能有具公信力及水準以上的通譯人員幫助訴訟進行。

 司法院已建立特約通譯名單資料庫,並對名單內的通譯人員進行初步審查。但是,法務部及警政機關卻仍未建立機制,因此與會人士建議應該整合資源,建制具有公信力的特約通譯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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