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8.04.20張孝義/新聞分析
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法庭設置通譯一職,顧名思義通譯應該是就語言溝通障礙,職司翻譯傳達之責,但是無論檢方或院方,通譯卻大部分負責行政事務,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既然功能不彰,司法機關不如修法更名,用更實際的作法來進行法庭通譯工作。
法院最初設置通譯的目的,是因早期檢察官或法官來自各個不同省份,司法官與當事人間,因雙方鄉音的問題難以溝通,所以經由通譯將雙方的鄉音翻譯成國語,以利訴訟程序的進行。之後本國人打官司的溝通問題減少,但是法庭通譯這個職位仍繼續保留。
台灣加速國際化後,涉外事務日漸增多,英語系的外國人士如果涉及訴訟事件,無論是翻譯或辯護人的聘請,並未產生太大的問題。但是,弱勢的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如果涉及民、刑事案件,法庭通譯就難以擔當翻譯的責任。
桃園縣警方曾破獲一起應召站,十六名從事色情行業的外籍女子,來自四個不同的東南亞國家,檢察署找不出能勝任的編制通譯,檢察官只好找來四名非公務員的翻譯人士,分據偵查庭的四個角落同時開庭訊問。
法庭活動應該隨著社會脈動與時俱進,尤其是台灣國際活動越趨頻繁,通譯功能更顯重要。既然法院編制的通譯人員已經難以貫徹通譯的職責,不如重新思考,更改這些從事行政工作的「通譯」名稱,另行建立特約通譯的資料庫,讓逐漸成為新移民國家的台灣,法庭通譯真的「既能譯、也會通」。
法庭通譯在日趨國際化的台灣社會,顯得越來越重要,日前一場「口譯與法律」座談會中,與會者建議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整合目前零散的通譯資源,建立特約通譯名單資料庫,使外籍人士發生訴訟糾紛時,能有具公信力及水準以上的通譯人員幫助訴訟進行。
司法院已建立特約通譯名單資料庫,並對名單內的通譯人員進行初步審查。但是,法務部及警政機關卻仍未建立機制,因此與會人士建議應該整合資源,建制具有公信力的特約通譯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