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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改登記婚5月23日施行
2008/04/17 16:40 瀏覽806|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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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8.04.17【黃詩凱/台北報導】

 傳統「儀式婚」的制度,即將在5月23日正式更改成為「登記婚」,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律師與會計師認為,此一改變將可減少重婚造成的財產或遺產糾紛。

 民法第982條文修正案由內政部提案,去年5月經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婚姻才生效。

 不過,為了減少社會衝擊,前述條文修正訂有1年日出條款,公布1年後,即5月23日起,正式實施。

 資深律師指出,今後新人必須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書約,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簽名,辦妥結婚登記後,再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證明書,並由戶政機關統一發放。

 長期鑽研民法,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認為,由於結婚登記改為必要,因此不會再發生身分證配偶欄空白導致重婚等糾紛。

 也正因此,曾有婦女團體將此變革戲稱為「吳宗憲條款」。資深律師說,修法之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成立,雖然符合國情以及熱鬧宴客辦喜事的習俗,但因無須登記,時日一久,當事人要舉證可能發生困難,因此實務上常發生重婚或是騙婚情形,修法後,應有助降低此類糾紛。

 同時,由於近年台商赴中國發展的情形日漸增多,由於中國採婚姻登記制,部分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因中國不承認台灣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因此損失權益,修法之後,此類糾紛也可望有效減少。

 另外,新法也將放寬重婚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

 律師表示,這是考量實務狀況之後,作出修正,只要法院確認雙方為善意無過失,後面的婚姻仍有效。

 不過,律師也說,前次婚姻的配偶,仍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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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證處照常服務
2008/04/17 16:4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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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8.04.17【張國仁/台北報導】

 5月23日後,結婚改為登記有效,有人認為,法院公證處可能因生意清淡而走入歷史,但是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昨天表示,公證結婚的氣氛莊嚴、肅穆,很受肯定,這是為民服務的一環,結婚公證處不會因此而撤銷。

 婚姻的法律效力由須有公開儀式,改為登記後,有人認為,飯店的喜筵生意以及法院公證業務,可能因此而蕭條。

 但是會計師林敏弘認為,新人在飯店宴客是傳統習俗,應該不致因此受到巨幅影響。

 部分法院確認為,未來結婚公證業務可能大幅減少,既然如此,在法院人力吃緊的現況下,建請司法院乾脆撤銷法院結婚公證處,讓人力充分運用於其他民事業務上。

 不過司法院並未接受此一建議,謝文定說,結婚公證處開辦以來,社會反應不錯,公證結婚莊嚴、肅穆的氣氛,很受肯定,這也是司法為民服務的一環。

 謝文定表示,除非實際上已經沒有新人願意到法院公證結婚,或者有確實數據顯示公證處已失去受歡迎的情況,否則司法院不會考慮撤銷結婚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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