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8.04.17【黃詩凱/台北報導】
傳統「儀式婚」的制度,即將在5月23日正式更改成為「登記婚」,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律師與會計師認為,此一改變將可減少重婚造成的財產或遺產糾紛。
民法第982條文修正案由內政部提案,去年5月經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婚姻才生效。
不過,為了減少社會衝擊,前述條文修正訂有1年日出條款,公布1年後,即5月23日起,正式實施。
資深律師指出,今後新人必須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書約,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簽名,辦妥結婚登記後,再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證明書,並由戶政機關統一發放。
長期鑽研民法,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認為,由於結婚登記改為必要,因此不會再發生身分證配偶欄空白導致重婚等糾紛。
也正因此,曾有婦女團體將此變革戲稱為「吳宗憲條款」。資深律師說,修法之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成立,雖然符合國情以及熱鬧宴客辦喜事的習俗,但因無須登記,時日一久,當事人要舉證可能發生困難,因此實務上常發生重婚或是騙婚情形,修法後,應有助降低此類糾紛。
同時,由於近年台商赴中國發展的情形日漸增多,由於中國採婚姻登記制,部分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因中國不承認台灣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因此損失權益,修法之後,此類糾紛也可望有效減少。
另外,新法也將放寬重婚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
律師表示,這是考量實務狀況之後,作出修正,只要法院確認雙方為善意無過失,後面的婚姻仍有效。
不過,律師也說,前次婚姻的配偶,仍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