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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假捐贈真逃稅 小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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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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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4.15 02:36 am
  
前陣子,有個北部的鄉公所涉嫌以該鄉綠美化工程名義,虛開7.5億元的捐贈函(證明),協助媒體大亨、科技新貴、富商名流和醫生逃稅,逃稅金額高達2.6億餘元,涉案被告高達160多人,引起各界關注。

捐贈氾濫 引起關注

無獨有偶,也有外島的鄉公所接受全台地主捐贈1萬多筆的公設用地,提供捐贈證明,供人申報所得稅扣除之用,這個鄉公所也因此被稱為擁有全台土地最多的鄉公所,如果每塊地都去勘查,要出差一個月之久。不過,鄉公所其實沒有獲利,每年還要付幾百萬的地價稅,既不能出售,又要管理土地,反而成為負擔。

另外,中部有個國小在93年度接受捐贈1,280萬股未上市公司股票,聲稱市價1,000多萬元,後來其中兩家公司他遷不明,被查出是虛設行號,所以國稅局追查開立不實發票時,就追到持股高達四分之一的這所學校來,學校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近年政風單位全台清查,查出形形色色的受贈物,包括鄉公所受贈納骨塔多達6,000多個塔位,結果不知如何處理;也有兩個案件是受贈價值各1,341萬及1,491萬元的醫療器材;還有數所學校受贈教學設備、教材或圖書,捐贈人聲稱價值達2,000萬到4,000多萬元。

詐術違法 得不償失

從法律上來看,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對於國防、勞軍以及政府的捐獻,不受限制,所以衍生各類巧立名目的捐贈方式。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第28條也規定不受金額限制,所以也有單位受贈800多件文物,聲稱是從大陸來的藝術品;另有903件東亞少數民族的服飾,說是高價骨董2億多元,結果都是用來逃稅的居多。

這種藉捐贈逃稅的行為,是有刑責的。

對於納稅義務人涉嫌用上述名目逃稅,已違反稅捐稽徵法。其中,不少是以詐術逃稅,雖然是捐贈,但最後錢都回流到自己手中,比如上面提到的綠美化工程費用,實際上只有支付三成,其餘都回流到富商等人帳戶,不只逃稅,還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如果過程有行賄公務員,還會涉及刑法行賄罪。如果假捐贈的案子,是經由土地掮客仲介、甚至實際參與,該土地掮客會與納稅人同列共犯。至於公務員如涉案,則有圖利、偽造文書(出具不實證明)、幫助逃稅;如果收了紅包,還會有收賄罪。

後來,國稅局採取更嚴格的規範,例如納骨塔不能捐、債權也不行、未上市股票必須出售時才能申報、土地以實際支付的成本為限,才逐漸改以現金捐贈為主。相關單位也正在檢討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的不合理規定;法務部也要求政風單位全面清查,注意防範。

這類假捐贈、真逃稅的行為

節稅人人都想,戲法也是人人會變,但政府已注意到「假贈與真逃稅」的現象,納稅人應該照所得稅法等法律規範,否則捐出去的金額不被承認,還有犯罪問題,豈不得不償失?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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