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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們爭氣的法務部長!
2008/04/14 10:22 瀏覽1,106|回應4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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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8.04.14 03:16 am 
 
近來新閣人事大家猜得沸沸揚揚,但有一個職務很少被點名猜測,那就是法務部長。想當年,馬英九在法務部長任內因嚴查賄選而得罪當道,雖落得丟官下場,但也從此厚植「剛正不阿」的形象。但現在,法務部長一職似乎成為「雞肋」,大家連猜都懶得猜。這是因為「沒有適當人選」?還是因為經過多年「消耗」,法務部長一職已然「不讓人期待」?對於這樣的感慨,容筆者以現任法務部長施茂林先生的一篇文章談起。

四月初,筆者偶然閱讀經濟日報的「稅務法務」專欄,施部長透過口述,由記者整理了「健全公司治理六招著手」一文。該文可讀性高,另因這些招數出自法務部長的口中,增加了好奇心。

其實,依法務部組織法該部主管的事務有二:一、全國檢察等行政事務;二、行政院之法律事務。換言之,法務部長的職司不僅包括人所熟知的「檢察事務」,他更是行政院長的「法務長」。施部長口述法律知識的角色涵蓋了法務部非檢察事務的功能。對施部長口述法律「通識」的努力,我有幾點感想:

一、施部長發揮了檢察官「摘奸發伏」以外的功能。因為檢察事務固然有其重要功能,卻也是末端的法律工作,而行政院各部會的「法律事務」是否能因為這位行政院法務長之規劃而發揮效果,對於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是有極重要影響的。例如,施部長談的「健全公司治理六招著手」便遍及了經濟部、金管會、證管會、甚至國際組織(如OECD)的規範。遺憾的是,歷任法務部長對「檢察事務」固然出力甚深,對應該規劃行政院各部會落實「依法行政」機制的要求卻是繳了大白卷。

二、施部長這項「業餘」的角色也凸顯了其他部會欠缺主管各單位「法律事務」機制的缺陷。因此,人民看不到行政院各部會主管「法務事務」的官員,事前及事後糾正各該部會官員(包括首長)違法亂紀的決定:航發會(在行政院謝前院長的指示及交通部長主持下)提撥四十五億元「投資」高鐵公司的犯罪行為;新聞局前局長姚文智違法處罰TVBS(枉指該公司是「完全外資」)的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律事務」官員未能制止行政院張院長與經濟部長凍結中油汽油價格的犯罪行為;行政院官員及經濟部長違反「公司法」不當介入台電副總經理人事案;國防部違法任命組織法外主官的行為等,均是赤裸裸違反依法行政的例子。凡此,身為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的(歷屆)法務部長是難辭其咎的。

三、法務部未能執行其組織法賦予總理各部會建立「法律事務」機制的任務之原因固然甚多;法務部長無此認識、能力與企圖心是其一;欠缺資源(預算和人才等)是其二。

四、法務部的檢察功能,不但應針對一般人民,更要對同僚(特別是資深公務員)一體適用。施部長在「公司治理」問題的真知灼見,更應適用在「政府治理」和各級公務員身上。遺憾的是,筆者不曾聽聞法務部長談及「政府治理」。因此,當包括總統與行政院長等政府首長帶著其所管轄的公務員一同違法時,法務部長(和其所屬各級檢察官)失職在先,復又縱放在後,這種違法情形自然屢見不鮮。

這些年,由於不爭氣的法律人總統的無方領導,讓法律人抬不起頭。現在,我們選出了另一位法律人總統馬英九先生,馬總統有責任以實際作為重振法律人名聲,要做到這一點,就請先從任用一位有德、有才、有企圖心、無黨無私而又「爭氣的法務部長」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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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們法務啄木鳥 拒政治綁架
2008/04/19 08:3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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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新民/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研究員(台北市)】 2008.04.19 04:01 am 
 
十四日陳長文教授投書「給我們爭氣的法務部長」,引來法務部郭林勇次長「濫權憲政危機」指摘,雖經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投書緩頰,但到底未來的法務部長應是何種類型,反更模糊。

陳教授希望法務部長不僅應當要積極的領導且督促全國檢察官勇於摘奸發伏,嚴緝犯罪;同時更要扮演「內閣法務長」的功能,主動且事前的制止內閣及各部會作出違法的行為。過去八年,民進黨政府的弊案層出,與歷任法務部長疏於扮演第二種角色有密切的關連。這也正是踩到了法務部的痛腳。

在西方不少國家不設法務部長,而以檢察總長代之。這是將司法行政與檢察行政合而為一,如同最高法院兼管審判與相關的法院行政。我國將最高檢察長置於法務部長之下,本來便會引發部長與檢察事務指揮權的爭議;但,此又說明了法務部長除了統籌全國的檢察事務以外,還負有襄助行政院長依法行政、釐清重大法律問題的責任。易言之,法務部長是行政院長的最高法律顧問。

一個稱職的法務部長,當然首先要在所轄的部內,以身作則並全力督促所屬檢察官長,不分黨派、迅速且公正地追查犯罪;而在部外的內閣閣議,也當然要仗法直言、勇於為不懂法律的閣揆及閣員提供法律建議。民進黨政府執政八年,有多少悖離法治國家原則的行政院決定:由核四停建的違憲案、號召公務員行使抵抗權……遠超過陳長文教授所列舉的弊案,哪一件行政院決策的背後,沒有顯示出法務部長遭到「政治綁架」而噤然不語的現象?

法務部長這種預防行政院作出違法政策決定的「啄木鳥」角色,正是契合西方大企業設置「法務長」的本意。我猶記得在民國六十一年就讀高中時,曾看到一本介紹美國最新法治社會的專書。文章提到美國上規模的企業公司,在所有作出重大決定前,都會邀請法律顧問與會,預先消除可行的法律障礙,這也促成了美國公司業務的澎湃發展,甚至發展到全球成為跨國公司。而將此嶄新經營概念引介到當時經濟正要起飛的台灣者,正是甫由哈佛大學讀成歸國的陳長文博士。

馬政府時代即將來臨。我們希望新時代的法務部長,不再是一個在廟堂「揖讓而升」、講究「一堂和氣」的「謹守分際」、「重視司法倫理」的消極與被動型的司法人。我們希望的是一位當上任時,已經寫好辭呈,以「附條件式」的就任法務部長職位。一旦行政院有一個重大的政策決策已違反法律,而院長卻不能採納其意見時;當其發現其他部會也有類似不法的情事,而院長也不接受法務部長的建議而制止時,便正是法務部長遞出辭呈的時刻!

馬總統,希望您能夠替我們找出這種人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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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一體法務部首務
2008/04/18 16:3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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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4.18陳亮佑/桃園(檢察官)

 近來,檢察官在處理特別費案件時,出現或不起訴、或提起公訴的不同裁量情形,對此差異,不僅遭起訴的當事人難以折服,身為基層檢察官也詫異為何有如此差別待遇。特別費爭論由來已久,但負有安定社會職責的檢察機關,難道無法取得共識後,對外公開嗎?追根究柢,還是檢察一體的弛張。

 檢察官定位為準司法官及公益代表人,幾已定調,不過檢察官各行其是,容易造成個案衝突,所以仍需要內部的節制與協調。而本來就有「檢察一體」可以實踐,如同特別費案一樣,產生個案檢察官間有法令適用、起訴裁量標準等無法統一的衝突時,檢察首長就得透過內部討論,彙整、統一見解,甚至以職權移轉或管轄之方式處理,避免發生相同案件發生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齟齬。如今,就是因為「檢察一體」失去本來的約制能力,所以造成特別費各表的情形發生,因此,如何加強檢察一體的內部約制,將是首要之務。

 至於檢察一體如何在介入司法的爭議與純屬內部約制間,拿捏的恰如其分,端賴檢察機關的大家長睿智。法務部長總攬檢察、調查局、政風、矯正等系統,也需歷練完整、備受尊重的檢察官,運籌帷幄,如由夙負資歷、名望的檢察官擔任,才能讓基層檢察官服膺,在推行部務時,更能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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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門功能不彰 期許新部長
2008/04/18 16:0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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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美伶/行政院副秘書長、法務部前法律事務司長(台北市)】 2008.04.18 04:14 am
  
十四日陳長文「給我們爭氣的法務部長」投書,引發法務部政次郭林勇「部長變法務長?濫權憲政危機」回響,似乎言重了。

陳長文是以過去實例發抒對未來的期許,並強調依法行政的重要,可以防患未然。以筆者對於法務部擔當行政院法律顧問的角色,說明如下:

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法務部主管行政院之法律事務,絕不僅只諮詢。例如過去大法官會議有關集遊法違憲的陳述意見(內政部)、三一九真調會條例之違憲之言詞辯論,均由法務部長或次長代表行政院出席。

行政院所有送立法院審查之法律案,法務部均需指派法制同仁參與審查及協商,在立法院提供法制意見,這也是本於行政院法律顧問之任務指派。

法務部應各部會之請求提供法律意見之諮詢,係指各部會在適用法律時產生疑義,提供法律意見,各部會對於法務部之意見都會予以尊重並據以辦理。但法務部歷來首長作風不同,呈現的權威性自有分別,例如在翟宗泉擔任法務部次長時,就要求提供的法律意見不能模擬兩可,需明確表示以示負責;陳定南擔任部長時亦同。因此,所謂法律意見之諮詢完全是有無擔當問題。

陳長文的文章,係對法務部長角色的期許,無關「司法個案的干涉」。文中所舉之實例,其實都是依法行政問題,如果在開始就能給予適切的法制意見,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與行政資源的浪費。至於後續發生司法爭議,文中均未指稱法務部長可以干涉,郭次長誤會了。

法務部長是不是行政院的「法務長」,這不過是名稱的比擬,不必強行與公司法務長同視。有感於目前法制部門的功能未見彰顯,已送立法院審議的「行政院組織法」草案明列,行政院未來要設一「法務長」,由政務委員擔任,足見已體認該角色功能的重要,如果現行體制能有所發揮,則無設置之必要,換言之,現行法制部門的功能未能發揮,陳教授實係對新政府的殷切期待,對從事法制的工作同仁,無異是一種肯定與鼓舞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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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變法務長? 濫權憲政危機
2008/04/17 11:15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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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郭林勇/法務部政務次長(台北市)】 2008.04.17 02:43 am
  
針對十四日陳長文律師「給我們爭氣的法務部長」一文,謹以本文談談法務部長該有什麼樣的作為。

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法務部主管行政院的法律事務,但法務部長並不是行政院的「法務長」。陳律師以公司法律經營者的角色,看待法務部長,顯然不太相當。法務部長與其他各部會首長,同為閣員,獨當一面綜理其部會事務,各為其政策負責。法務部雖主管行政院的法律事務,但係應行政院或各部會之諮詢,提供法律上的意見,既無權也不應介入其他各部會的事務,何來規劃其他各部會的「法律事務」?

陳律師將各部會疑涉有違法的情事,認為是「行政院的法務長」未盡到規劃其他各部會的「法律事務」之責,不但混淆了法務部的職掌,更紊亂了各行政機關間原有的權責分際與功能。法務部部長應盡到其諮商之責,但仍應謹守分際,否則任意介入各部會的事務,紊亂體制,那才是真正的憲政危機。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務部只掌管檢察行政事務,而不能干預檢察業務與具體的個案,只得對一般性的檢察行政事務為通盤指示,對於檢察官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監督及懲處之責,但對於具體的檢察案件,則無權為指揮與具體指示。陳文內所指航發會投資高鐵公司,遭檢舉涉背信等案,現已由檢察官依法偵辦中,法務部長自應謹守分際,不能過問。我們期待的法務部長當然也應遵守這個信條。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有無構成犯罪只能由檢察官偵查及法官審判中依法認定,他人無權置喙,如未經偵查或審判機關認定,即以陳文指摘之案件認為均是犯罪行為,將置檢察與審判體系於何地?

我們期望能有一位有德、有才、有企圖心的法務部長,但這位部長仍須有為、有守,謹守應有的分際。法務部長不能也不應插手不該插手的事,所以這個職位已然「不讓人期待」,這也正是憲政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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