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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關監聽聲請案件倍減
2008/04/09 13:23 瀏覽1,318|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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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4.09劉鳳琴/台北報導

 偵查中案件的監聽,改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即將屆滿四個月。不但聲請案件大減,核准率亦由檢方核准時的九成多,下降到七二.四三%,平均一天有卅個人被監聽;與過去平均一天動輒八、九十人被監聽,確實大幅減少,在落實保障人權上有顯著進步。

 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司法院統計迄本月七日下午五時止,全國各法院受理通訊監察聲請案件共五千九百六十六件,較之過去一個月平均二千四百多件的聲請案,簡直不可同日同語。

 平均一天被監聽數少了三倍

 聲請案全部核准者為三千九百一十八件,部分核准(部分駁回)者七百五十一件,全部駁回的一千二百五十八件,核准線路二萬零八百五十一件,駁回線數九千一百一十三件,總計核准率為七二.四三%。至於尚未准駁者卅九件,將在法定廿四小時期限內處理完畢。

 司法院指出,新法施行近四個月來,核准的通訊監察案件,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最大宗(四千一百四十一件),占通訊監察案件約七成;其次是貪汙治罪條例(八百八十七件)、槍砲條例(七百一十八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四八三件)、組織犯罪條例(三百五十九件)及詐欺(三百一十八件)。

 聲請案件減少,主要是因檢察官對警調提出的監聽案,已先行審核過濾,不合要件規定的都先退回。

 司法院表示,監聽不應被視為偵查的唯一手段,必須窮盡其他偵查手段之後,才以監聽方式蒐證,大部分被駁回的聲請案,都是因為「欠缺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其次為聲請案件看不出與犯罪有關連性之具體事證。

 未提出追蹤報告十四件被撤銷

 另外,執行偵查案件監聽票的核發後,法官發現大部分的執行單位,在監聽期間都未依規定提出報告書,說明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目前已有十四件監聽案件因此被撤銷監聽。

 司法院八日下午召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檢討會,很多法院指出,在通訊監察結束後,執行機關都沒有敘明被監聽人的姓名、住所等資料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通知被監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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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率少兩成人權跨大步
2008/04/09 13:2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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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04.09楊肅民、劉鳳琴/特稿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近九年,由於監聽票核發浮濫,社會上一直存有爭議,一直到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才回歸法院。昨天司法院公布實施近四個月的成效,回歸法院後核准率大幅降低,顯示這項權限移給法官來審核,多一層關卡節制,確實對人權及隱私有進一步保障。

 「通訊監察書(即監聽票)」改由院方核發以來,監聽核准率已由過去的九成多遽降至七成二,這項統計數據也凸顯一個事實,法官把關確實比較嚴謹,所以產生立竿見影之效。

 過去檢警調辦案,因檢察官居於指揮偵辦的偵查主體角色,對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警調聲請監聽票,幾乎是來者不拒,以民國九十年為例,七千二百餘件聲請案,核准率竟高達九十九.五五%。

 這麼高的核准率,緣於檢察官沒有仔細審核監聽的必要性,以致一遇案件辦案人員不先進行蒐證,就走捷徑聲請監聽票,對涉嫌人進行長期監聽,甚至還發生一人涉案全家及親友都被監聽的浮濫狀況,弄得大家草木皆兵。

 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前查黑中心台中特偵組在偵辦力廣公司疑涉內線交易案時,曾對企業主及相關人員執行監聽長達四年以上,這麼長的時間讓眾多當事人宛如活在喬治歐威爾的「老大哥」陰影下。

 就有檢察長坦承,「監聽的案件其實並沒有什麼具體證據,但因無法以其他的偵查動作獲得證據,所以才取巧透過監聽看有沒有什麼蛛絲馬跡。」

 這項權限從檢察官手中移到法官手裡,原本很多檢察官也不服氣,認為他們比較熟知案情,也較彈性,並不認為移給法官會比較好。事實上,就是因為檢察官跟司法警察機關走得較近,所以常因人情所累,甚至有些司法警察都是跟某些特定的檢察官合作,可以給他們便宜行事,或來者不拒,或睜一眼閉一眼,同意夾帶走私。

 改由法官核發監聽票,因法官比較沒有預存立場,加上檢察官也擔心提出聲請被駁回沒面子,所以自行先篩選過一遍,數量自然就先減少一部分,法官再「雞蛋裡挑骨頭」,又剔除一些,案件數量會大幅減少,其來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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