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施部長講法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施部長講法》避免董監自肥 股東來把關
 瀏覽2,378|回應0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4.08 03:16 am
  
某股東會上,有股東提出質疑,公司明明虧損,董事卻領取將近500萬元酬勞,有何根據?他要求董事把錢吐出來。

根據證交所2007年7月30日的公告,有超過20家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勞,平均每名領取千萬元;也有超過200家虧損的公司發放酬勞金給董事,引起外界關注自肥的問題。

證交所最近也公布2006年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實際」支領的酬勞明細,並非股東在年報上看到的董監事預計酬金數字,而是包含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等所得的實際酬金,以台積電最高,每名董事兼任員工的酬金有6,868餘萬元。

某些公司股東會,也常有股東質疑董監事變相支領報酬,比如特別諮詢費、業務顧問費、品質管制管理費、執行業務特支費、研發津貼費、專案審查費等;或者巧立機構,成立什麼業務發展基金會、關係企業業務統合委員會等,用這些名義領取另外的津貼、補助、顧問費。

不少大型上市公司指派董事到所投資的子公司擔任董、監事,另給予報酬,董事也認為這些報酬歸個人所有,但從法律的角度,這些董事是受公司委託到子公司擔任職務,屬於民法第541條所謂的委任契約,收取的董監報酬,依法要交付給委託的公司。

報酬給多少 非董事會自定

公司法第196條對於董事報酬規定,指的是董事在職期間處理公司事務,由公司支付的對價,屬於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其實可以領得心安理得。監察人的報酬,一般也准用董事的規定。

不過,常見的車馬費、出席費、交通費等,是董事接洽公司事務所支領的實際支出費用,一般不被認為是報酬;而一般公司都會給董事「退職金」,通常是對退職的董事給予金錢酬勞,性質不是公司法規定的對價報酬,所以也都可以領。

董事報酬的決定是由公司章程訂定,如果章程沒有,則由股東會決議,不能不經股東會決議,就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定。但實務上的看法,股東會僅決定報酬的總額,比如盈餘的多少比率,個別的分配額度可以委由董事會決定,但必須經股東會追認。

防巧立名目 盈餘進私口袋

公司法第235條,員工可以參與分配盈餘,但董、監可否分配呢?一般來說,董、監不算員工,但如果兼任執行長等職務,則可以基於員工身分支領紅利。支領的比率,公司法沒有規定,常由公司在章程訂定董、監的酬勞分配成數,而且比率常常很高。

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也有董事,但依公司法第108條的規定,無限公司的董事准用公司法第49條,即除非有特別約定,不然不能領報酬。

依股東和一般人的觀感,公司賺錢,股東有高股息紅利,董事也會領得多,皆大歡喜;但沒賺錢或股市不好的話,大家就會計較。

董、監究竟該領多少?可以依照證交所每年7月31日公告上年度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金、以及公司的業務規模、營運狀況、獲利的程度,本於市場機制,訂定合理的額度。

公司股東應要求公司訂出董、監的報酬合理度,注意有無巧立名目,變相支出的情況,避免盈餘被董事放入口袋。而董事是受公司委任來處理公司事務,領有報酬,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讓公司得到最大利潤。

(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280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