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8.04.08 05:18 am
男子蕭正用在93年1、2月間三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指稱前台北縣長蘇貞昌及縣府官員詐騙行政院、公然與黑金掛勾等內容,蘇貞昌等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妨害名譽罪對蕭正用判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蕭正用被控三度在報紙頭版刊登廣告,法院調查後認為,廣告內容中提到詐騙拆遷戶保證金等事,但北縣府在會議紀錄及針對二重疏洪道三重地區拆遷戶或三重堤防拆遷戶,所訂頒的配售作業要點中,都沒有要繳交保證金的規定;蕭未查明事實前,輕率刊登在報紙上,有汙衊蘇貞昌名譽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