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妮絲5年前與男友交往,在得知懷孕後告知男友,男友竟說他已經結婚,與妮絲之間只是玩玩而已。妮絲在痛苦之餘還是決定生下孩子,而男友從此也不再聯絡。
妮絲獨自扶養孩子至今三年多,原本不想再跟前男友有任何瓜葛,但因經濟負擔愈來愈沉重,她認為孩子的生父應該也要負擔一半的費用,因此想要跟前男友要孩子的生活費用,卻遭前男友拒絕。妮絲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爭取孩子的生活費用嗎?但因前男友既無認領也沒有扶養的事實,又該如何證明他就是孩子的生父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父母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縱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有請求生父認領及扶養之權利。而父母之間對於扶養義務之分擔,原則上是由父母各負擔一半的扶養費用,但仍然可以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孩子的勞務之付出等情形而加以斟酌調整,經濟能力較佳或是勞務付出較少的一方,應該分擔比較多的費用。
在本案例中,妮絲的男友既然是孩子的生父,妮絲當然可以替孩子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同時請求生父即男友支付子女扶養費。一般而言,法官通常是依照DNA親子鑑定的結果來判決是否生父,倘若妮絲的男友拒絕去驗DNA,那麼妮絲就必須提出相關的人證或物證來證明:在孩子的受胎期間,妮絲與男友確實有同居之事實。
如此一來,縱使沒有DNA親子鑑定報告,法官也可以依照前述同居的事實來認定妮絲的男友就是孩子的生父,並且應該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自由時報 97 04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