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8.04.02黃錦嵐/台北報導
近來頻傳「以假債權詐害真債權」爭訟案例,審判實務卻對真正的債權人不利,「真債權」只有二百四十多萬元,要撤銷的「假債權」若逾一億元,單單一、二審的裁判費就高達二百十二萬元,債權人根本打不起討債官司。
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最高法院昨日作成民事庭決議:債權人行使詐害債權的撤銷權,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為計算訴訟標的。
這項決議,可化解上述不公平現象,債權人的一、二審裁判費,改以二百四十萬元為計算標的,僅剩下約六萬元而已。
目前債權、債務爭訟,頗多是債權人指摘債務人以假債權詐害債權,但因假債權經常高得離譜,審判實務,又都以要撤銷的債權為訴訟標的,來計算裁判費用,以致形成一道「裁判費用高於債權」的高牆,對債權人相當不公平。引起最高法院注意的案例,是昱暘實業公司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案。
昱暘公司主張,該公司對被告烽鼎公司擁有貨款債權二百四十三萬餘元,但烽鼎公司於九十四年間卻與另一被告韓邦財簽訂信託契約,將所有房地產讓與韓邦財,以致該公司要實施假扣押時,因烽鼎已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而無法強制執行。
昱暘公司認為,烽鼎公司是以信託契約為名,規避強制執行,詐害該公司的債權。昱暘與烽鼎、韓邦財之間的爭訟,目前尚在高院審判中,勝負尚屬未定。但是,單單一、二審的裁判費用,就讓昱暘公司無法承受。
因為,據高院裁定,是以昱暘要撤銷的債權─即烽鼎與韓邦財之間的債權一億零二百六十五萬餘元─為訴訟標的,計算裁判費用。因此,一審的裁判費用是九十一萬二千餘元,二審裁判費是一百卅六萬八千餘元,合計共二百廿八萬餘元。
昱暘不服,提起抗告案,最高法院民七庭承審本案,認為一、二審判決見解,最高法院雖有九十三年台抗字三二七號裁定支持,但也有九十六年台抗字二九五號裁定持不同見解,乃提案討論。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採九十六年台抗字二九五號的見解,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價額。民七庭昨日下午依新決議,將二審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廢棄,發回高院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