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04.02 04:45 am
兩名領有殘障手冊的台北縣民,去年底停車時均因未掛殘障識別證遭開單,兩人向法院聲明異議,一人被駁回,另一人卻得以撤銷罰單,形同「一國兩制」。
這兩件裁定均由板橋地方法院的法官做出,有法官得知後也相當訝異,經仔細研讀判決後認為,兩名法官的裁定都有道理,一個是從法規文字做出解釋,另一個則是從立法意旨來裁定。不過因攸關民眾權益的案例,法官認為還是做出統一見解比較好。
台北縣中和市七十多歲的沈姓市民患有輕度聽力障礙,他在去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將機車停放在中和市中安街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但機車未貼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此被警方開了一張一千兩百元罰單。
他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法院撤銷罰單。他強調自己是領有殘障手冊的身心障礙者,雖然機車沒有黏貼識別證,但車位確實是給殘障人士使用。
法官認為,雖然沈姓市民確實是殘障人士,但根據法條,凡未黏貼識別證的車輛停放殘障車位就是違規,且殘障車輛需懸掛或黏貼識別證是使用者的義務,因此裁定駁回異議。
樹林市黃姓市民也是在去年十一月間,將車輛停放在鶯歌鎮仁愛路的殘障車位,因沒有懸掛識別證而被拖吊開單,他向法院聲明異議稱,自己領有殘障手冊及識別證,當時忘了掛在擋風玻璃上,他認為警察開單應以車牌號碼為據,而非識別證。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未懸掛識別證固然有違殘障車位管理規定,但殘障車位設置辦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障殘障人士,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停殘障車位的處罰,應針對一般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殘障車位的「違規」行為,因此裁定撤銷黃姓市民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