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洪肇君/台南報導】 2008.03.28 04:16 am
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涉及貪瀆、賭博案,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20年,二審羈押他1年6個月,法官昨天開完最後一庭審理庭,諭令宋宗儀以300萬元交保,訂4月17日宣判。
55歲的宋宗儀,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93年4月29日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被捕,被控涉及雲林地檢署任內殺人案收賄放縱兇嫌不起訴、嘉義地檢署任內收賄不收押賄選案被告、向電玩大亨「借款」300萬元不還、在嘉義縣議會會館開賭場抽頭、台南地檢署任內收賄對教唆殺人案不起訴。
一審時宋宗儀被判5個罪名都成立,93年11月宣判,總刑度達47年,合併應執行20年,以300萬元交保候傳。案子到了二審,95年10月間,二審法官以宋宗儀有逃亡之虞,突然當庭宣告羈押至今。
宋宗儀屢次聲請交保,法官均不准,直到昨天最後一庭審理庭,宋宗儀再聲請交保,合議庭同意以300萬元交保候傳,庭訊於上午11時許結束,下午1時左右,宋的友人即抱300萬元現金前來保釋。
據了解,宋宗儀對所有罪名僅承認開賭場這件事,但「也是與別人輪流做莊」,大概賺了六、七百萬元,其餘的貪瀆案件,他一概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