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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摸清議事規則 四兩撥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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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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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 2008.03.25 03:38 am
  
每年從4、5月開始,進入股東會的旺季。有些企業界老闆對召開股東卻步,一個在服務業的人跟我提起,每年召開股東會之前,都睡不好,日漸消瘦,開會前更猛拉肚子,同仁都忍不住笑說股東會真是一帖「減肥妙方」。

防技術杯葛

外界對職業股東是否介入都很關注。目前,職業股東已少用暴力,但仍以技術杯葛或運用議事規則來操弄,讓股東會主持人頭痛不已,會場上常常是「仙拚仙」(台語),高手過招,招招是狠招,就看主持人有無本事化解。

曾經,有股東會為了要不要掛國旗、向國父敬禮而拖上半小時,或為了要不要把書面議程詳細朗讀出來、發言限制時間,也鬧得不可開交。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議會殿堂,因為雙方立場壁壘分明,辯論激烈,所以會有人自認主持功力不夠不願擔任召集人的情況出現。聽說,某民代初次擔任會議主席時,有人提出秩序問題,讓他主持不下去,他當場氣得說:「不會剃頭的,碰到鬍鬚仔!」(台語),而這番自嘲也道盡議事的奧妙。

不管公司行號、政府機關、甚至人民團體,都有很多需要開會的經驗。會議有多種規範,可略分為:各級議事機關會議,像民意機關會議;行政機關內部會議;各種人民團體的會議,如工商團體機關會議;企業的股東會和理監事會議;一般會議,如村里民大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各有議事規則可循。

祭懲處規定

各重要機關都訂有會議規則,而民間有人民團體法和工商團體法,企業界也有公司法和金融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亦有規定。沒特別規定者,就適用內政部頒布的「會議規範」。

對於違反會議規範、議事規則,各種法律有不同的懲處規定,像民法第56條規範的是社團決議,公司法第189條適用於股東會,其他還有工業團體法第63條、商業團體法67條、人民團體法第58條,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和33條。至於內政部的「會議規範」因為不是中央法規,沒有強制規範的效力。

會議上可能產生不同意見,競爭愈激烈,會場就愈像個戰場,但內行的人懂得運用議場戰場,運用一些技巧,像在會議中提起「額數」問題,比如在場人數不足,只能散會或開談話會;或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訊問、申訴、動議以及一般不必經過主席同意就可以發言的規定;尤其很多人用最後這一招來達到目的。

能見招拆招

如果有幕僚能在股東會現場適時提供主席應變方法,化解衝突,必能得到老闆激賞。就有個企業界老闆的心腹看出會議規範的重要性和影響力,所以他熟讀議事規則,變成在公司中另類的生存之道,愈來愈不可取代。

事實上,不管任何人想主持會議,應該對會議規範有所認識,以企業界來說,公司可以自訂議事規則,或參考金管會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以及內政部的會議規範,特別是企業老闆或幕僚最好要熟悉,開起會來才能胸有成竹,不怕挑戰。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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