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菱瑋的丈夫一年前向銀行借款,由菱瑋當保證人,並以自己的房子做為抵押品;近日菱瑋因丈夫外遇問題準備與先生協議離婚,丈夫也同意。
不過菱瑋想要去除擔保人的身分,要求丈夫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這點,並請丈夫的妹妹做為更改後的擔保人。只是菱瑋還是很擔心,去除保證人的她還需要注意什麼事情呢?當初菱瑋是基於妻子的身分而當丈夫的保證人,離婚後是不是就當然不必再負責了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離婚完全不影響保證責任,這是因為保證契約乃是存在於保證人(菱瑋)與債權人(銀行)之間的契約,跟身分無關,因此,變更保證人必須要得到債權人(銀行)的同意,同時到銀行辦妥更換保證人的手續,廢止菱瑋的保證契約並且同時塗銷抵押權設定,兩道手續都完成了,菱瑋才能徹底除去保證責任。
倘若菱瑋只是與丈夫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更換保證人之條件,但是並未向銀行辦理上述兩道相關手續,那麼這項約定將只有對菱瑋及丈夫發生效力,然而銀行卻完全不受拘束,到時銀行還是可以直接向菱瑋追償丈夫所欠下的債務。
在此特別提醒:有些保證契約是具有授信性質的「繼續性契約」,也就是說,對於借款人在過去及將來對銀行的所有往來借款,保證人通通要負起保證責任,而不是只有限於當初所借的那一筆款項而已。如果保證人簽的是這一種保證契約,一定要立刻發函向銀行終止保證契約,以免保證債務繼續擴大(但是對於之前已經發生的債務,還是要負責)。如果保證人並不清楚自己與銀行簽的是哪一種契約?可以向銀行要求查閱保證契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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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97 03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