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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知的權利vs.隱私權 天秤兩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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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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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3.18 03:54 am
  
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衛生單位為了幫民眾的食品衛生與安全把關,常會進行抽驗,包括年貨、元宵、粽子、月餅、冰品等,讓民眾放心採購、食用,也享受「知的權利」。

與「知的權利」相對的是「隱私權」。像公家機關保有很多百姓的資訊,不過,如果肺結核、愛滋病患、甚至村里民長的名單等資料外洩,就會引起相關人士的抗議。其他如車籍、納稅、就業等資料外流,也會造成當事人不舒服和不安全感。

在這個資訊快速流通的時代,資訊來源多樣化,也讓知的權利演變為道德、法律和政治上的議題,維護知的權利就像維護國家民主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就明白揭示它的精神。

不能無限擴張

知的權利不能無限擴張,所以目前公務機關的部分機密、國家機密等,都有相關限制,另外,司法上也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

涉及隱私權的,比如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納稅資料,不能外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兒童、少年的身分、姓名不得公開;還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資料不被隨意公開或利用;檢調等單位提供少年犯的前科資料,也會構成犯罪。

不過,隱私權固然不能外洩,但也有例外:本人同意、基於公益上的要求(比如年節的抽檢和稽查、主管機關公布不良廠商)、公眾人物的資訊、以及依法須公開者,仍可以公開。

以公眾人物來說,可受公評的範圍較寬,隱私相對受限,而且是基於很多原因、方式被呈現出來,像民意代表的質詢以及官員的答覆、某些澄清資料等。所以,公眾人物的資訊公開,有自願也有非自願的,像最近很轟動的藝人不雅照風波,或名人遭綁架的新聞等,被害人的資料就是非自願地被公開。但民眾應知,如與公益無關、而且個人不願意公開的事項,應該予以尊重。

做好利益平衡

至於依法須公開者,像公司登記、土地登記資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內容,就不屬於個人的隱私。所以,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已的權益呢?首先,以知的權利來講,可以申請政府提供資料,萬一被拒絕,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隱私權方面,可以事先要求政府機關不得公開,必要時聲請假處分,暫時禁止公開或提供,以及要求除去已經公開的部分。如果政府公開或提供相關資料,造成當事人的損害,可依行政訴訟法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請求賠償。

「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原來是40年代,美國新聞工作者發起運動,爭取非機密檔案公開而來,現在已經變成維護民主多元社會的必要機制,政府相關部門在顧及人民隱私的原則下,如何發揮資訊公開的最大功能,也就是在公益(知的權利)與私益(個人隱私)之間做好利益平衡,攸關人民的權益。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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