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3.17 04:33 am
台灣現行的法律罰娼、罰拉客的三七仔,不罰嫖客;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罰娼、罰嫖都沒用,應該開放有效管理,性交易除罪化,性跟賭都是人類天性,禁止不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私娼可以處三日以下的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款;媒介性交易的三七仔,也可依社維法裁處,亦可依刑法第二三一條媒介男女與人性交罪判刑,刑責是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未成年人與人性交易,刑責拉高到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最高三百萬元罰金;嫖客與少年性交易則會吃上刑法妨害性自主官司。
法務部檢察司辦事檢察官邱智宏表示,現行的「罰娼」是從減少供給面著手,遏阻男女出賣肉體,嚇止皮條客不要媒介性交易;「罰嫖」則是抑止需求,不要讓人買春。
他認為,不論怎麼罰都沒有用,人類的原始慾望無法以法律禁止;美國罰娼也罰嫖,而且俱屬重罪,還是層出不窮,連紐約州長也因嫖妓下台。
檢察官轉任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孫正華認為,禁娼罰嫖皆不可行,應該開放有效管理,但要保護特定對象,例如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不能賣淫。
一位資深男法官認為,應該恢復公娼制度,再嚴懲私娼和嫖客。他表示,有管理總比沒有管理好,廢除公娼之後,娼妓、應召女郎並沒有消失,反而化明為暗,抓不勝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