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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春罰誰》法官:罰娼罰嫖都沒用
2008/03/17 09:39 瀏覽1,148|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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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3.17 04:33 am
  
台灣現行的法律罰娼、罰拉客的三七仔,不罰嫖客;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及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罰娼、罰嫖都沒用,應該開放有效管理,性交易除罪化,性跟賭都是人類天性,禁止不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私娼可以處三日以下的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款;媒介性交易的三七仔,也可依社維法裁處,亦可依刑法第二三一條媒介男女與人性交罪判刑,刑責是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未成年人與人性交易,刑責拉高到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最高三百萬元罰金;嫖客與少年性交易則會吃上刑法妨害性自主官司。

法務部檢察司辦事檢察官邱智宏表示,現行的「罰娼」是從減少供給面著手,遏阻男女出賣肉體,嚇止皮條客不要媒介性交易;「罰嫖」則是抑止需求,不要讓人買春。

他認為,不論怎麼罰都沒有用,人類的原始慾望無法以法律禁止;美國罰娼也罰嫖,而且俱屬重罪,還是層出不窮,連紐約州長也因嫖妓下台。

檢察官轉任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孫正華認為,禁娼罰嫖皆不可行,應該開放有效管理,但要保護特定對象,例如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不能賣淫。

一位資深男法官認為,應該恢復公娼制度,再嚴懲私娼和嫖客。他表示,有管理總比沒有管理好,廢除公娼之後,娼妓、應召女郎並沒有消失,反而化明為暗,抓不勝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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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春罰誰》婦團不罰娼共識 修法遇阻
2008/03/17 09:4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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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玉玲/台北報導】 2008.03.17 04:33 am
  
對於瑞典買春法採取「罰嫖不罰娼」原則,國內婦女團體指出,傳統社會重男輕女觀念下,台灣想推動「罰嫖不罰娼」但困難重重,短期內還看不到實施的可能性。

勵馨基金會教育宣導部部長王玥好指出,「罰嫖不罰娼」也是國內婦女團體這幾年努力推動的方向,因為,在性交易環境中,性工作者大多為被剝削的經濟弱勢者,買春客則為強勢一方,透過金錢滿足個人私欲,如果能從需求方控制,應該可以有效解決問題,婦女團體雖已取得「不罰娼」共識,但在修法推動上卻遭遇阻礙,沒有進展。

律師王如玄則表示,「不罰娼」是婦女團體共識,對於嫖要不要罰則有兩派意見,一派認為嫖客是剝削者應該要處罰,另一派主張性產業合法化團體則主張「娼嫖都不罰」。

王如玄說,「娼嫖都不罰」在政府偽善道德觀念下,很難有此先進的道德勇氣修改法律,但與「罰嫖不罰娼」相較,前者可能比後者更容易推動,原因在於台灣有根深柢固的重男輕女觀念,瑞典卻是女性主義觀念先進的國家。因此,現階段她還看不到台灣改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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