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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取締違規 警員將被議處
2008/03/07 07:56 瀏覽1,003|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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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柏東/鳳林 玉里報導】 2008.03.06 04:11 am
 
鳳林警分局把違規測速照相機,「隱藏」在台9線瑞穗鄉富民橋南端電線桿後面暗處(圈紅圈處),與規定不符。
記者張柏東/翻攝
花蓮縣警局所屬警分局執行交通違規取締標準不一,有的把警告標誌、違規測速照相機「隱藏」在暗處,取締行為猶如小偷行徑;有的則把警告標誌、測速照相機設立在「明顯」路邊,取締行為被稱讚是範例。

昨天有署名「捍衛正義的善良百姓」,檢具12張取締違規行車「不當」與「正當」的照片等詳細資料,向縣警局等單位投訴,要求獎善懲惡。

縣警局交通隊小隊長黃宗焜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取締交通違規行為,一般道路至少要在違規測速照相機前方100公尺處設立明顯警告標示,高速公路則要在300公尺前設立。

黃宗焜說,縣警局昨天已收到這份檢舉信,會針對提供的照片等相關證據展開調查,沒有依規定執行取締的警員將被議處。

若違規人不服取締提出申訴獲裁定不罰,縣警局也將追究責任,議處失職警員。

黃宗焜指出,將針對本案函請各警分局今後加強規範所屬,注意取締違規行車方法與技巧,一切依法光明磊落執行,不得偷偷摸摸執法。

檢舉信內容表示,長久以來警察為拚績效,而違規取締測速照相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僅爭議不斷,也嚴重影響警察形象。

信中並表示,有些「壞警察」偷偷摸摸的行為令人不齒,為什麼不學學「好警察」取締時光明正大?

被檢舉信點名的不當取締行為,是鳳林警分局於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不僅未依規定放置警告標誌,還把違規測速照相機,「隱藏」在台9線265公里處的瑞穗鄉富民橋南端電線桿後面暗處,警車躲在樹下猶如小偷行徑,與規定不符。

另外,在木瓜溪橋南端中國石油公司加油站旁公廁出入口處,也常有警車躲藏進行不當的測速取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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