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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車占車位 停數月無法管
2008/03/06 19:10 瀏覽866|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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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金聲/高雄報導】 2008.03.05 04:10 am
 
高雄市美術館周邊的路邊停車格,到處可見售屋廣告車占用,嚴重影響民眾停車空間。
記者陳金聲/攝影

高雄市美術館周邊道路的路邊停車格,長期以來遭售屋廣告車輛占用,嚴重影響駕駛人的停車空間,讀者向本報投訴。但市警局交通單位表示,目前的法令不夠周延,無法取締。

據投訴的吳姓市民說,美術館周邊的道路,包括美術館路、美術東一路、美術東二路、美術東四路、明誠四路等路邊,長期以來,至少都有20輛左右的售屋廣告車停放在路邊,而且這些車輛都「放著不動,有些甚至已經停放幾個月」。

吳姓市民指出,他經常在假日帶朋友或家人到美術館,參觀各項展覽及在美術館園區舉辦的各項活動,經常找不到停車位而在周邊繞很久,但是,很多路邊停車格卻被住屋廣告車輛長期占用,「非常不公平」。因為停車位是供人停車,而且要能周轉使用,不是要供人做商業廣的。

這些廣告車輛,約有20輛,都很老舊,車內都非常髒亂,其中約有一半沒有掛車牌,不少車輛的輪胎都已經扁了。

吳姓市民指出,他很懷疑這些有掛車牌的車輛,車牌與車體是否相符,掛車牌只是為了避免遭到取締,因為「這麼爛的車子,車主不太可能沒有去報廢,還在繳稅的」。

交通局的停車收費員,對有掛車牌的廣告車,都有開停車收費單,但沒掛牌的卻無法開單收費。執法的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目前的法規沒有針對廣告車占用停車格訂定罰則,而且只要是有掛牌的車輛,也都繳交停車費,在「無法證明它非法而且是在營業的情況下」,很難開單告發。市府相關單位曾針對此問題開會研商,並報請交通部研議,但還沒有具體的執行方案。

對於沒有掛車牌而停在停車位的車輛,可以依廢棄物處理,但交通大隊表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警方依規定在沒掛牌的車輛上張貼告示後,廣告車的業者派有專人在附近巡邏,一發現就撕下告示公文,而且用另一輛車子將無法行駛的廣告吊離現場,放到別個停車格,「跑給警方追」,警方追不勝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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